喀地环叶罚字〔202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叶城县分局 作者: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叶城县分局 发布时间 2023年05月25日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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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田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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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叶城县分局于2023年5月5日对你公司叶城县暂存点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叶城县暂存点未依法提交2022年第二至四季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以上事实有《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指定管辖函》,用于证实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显示你公司叶城县暂存点未完成2022年第二至四季度执行报告提交工作;《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5日),用于证实你公司叶城县暂存点正常运营,违法情况属实;《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11日),用于证实你公司叶城县暂存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违法行为;《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喀地环叶责改字〔2023〕24号),用于证实实施行政处罚时,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关于《喀什凡高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叶城县暂存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喀地环评字〔2021〕143号),用于证实你公司叶城县暂存点取得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喀什凡高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叶城县暂存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用于证实你公司叶城县暂存点已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用于证实你公司叶城县暂存点持证排污;现场照片,用于证实你公司叶城县暂存点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规定提交2022年第二至四季度三个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违法行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你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喀地环叶罚告字〔2023〕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金额,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此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及参照《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叶城县暂存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700元(大写:壹万零柒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城支行

户名:叶城县财政局

账号:301235202902643917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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