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地环叶罚字〔20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叶城县分局 作者: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叶城县分局 发布时间 2023年05月17日 点击数:

叶城县冠士砂石料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126MABU3FFW9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栋

地址:叶城县乌吉热克乡阿亚克乌吉热克村4组250号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叶城县分局于2023年4月17日对你经营部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经营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部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4月17日),用于证实你经营部正常运营,违法情况属实;《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20日)、现场照片用于证实你经营部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喀地环叶责改字【2023】22号),用于证实实施行政处罚时,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河道整治协议书》,用于证实叶城县通用机场建设项目的飞机跑道建设由辽宁天合空港建设有限经营部承建;《材料购销合同》,用于证实你经营部与辽宁天合空港建设有限经营部签订了开采砂石料运输合同,你经营部负责砂石料的运输和开挖;叶城县生态环境局《关于叶城县通用机场项目河道采砂选址意见的复函》,用于证实你经营部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叶城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叶城县通用机场项目河道采砂选址意见的复函》,用于证实你经营部选址范围不存在林地、草地、耕地压覆矿产资源和生态保护红线;叶城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叶城县通用机场项目河道采砂不予办理手续的函》,用于证实你经营部河道内采砂属于水利部门管辖,不在自然资源局权限范围;叶城县水利局《关于准许河道采砂水行政许可决定书》,用于证实准许你经营部指定点河道采砂;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你经营部具有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等证据为凭。

你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5日向你经营部送达《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喀地环叶罚告字〔2023〕2号),告知你经营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金额,并明确告知你经营部有权提出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经营部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经营部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及参照《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经营部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经营部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7800元整(大写:肆万柒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城支行

户名:叶城县财政局

账号:3012352029026439172

你经营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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