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来源: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2日 点击数:

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个体工商户工作指引>的通知》新市监信〔2024〕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叶城县丝飞百货店等302户个体工商户存在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连续三年(含三年以上)未参加年报行为。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上述302户个体工商户连续三年(含三年以上)未参加年报行为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审核委员会议研究一致通过,拟对上述302户个体工商户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现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予以公告,请以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30日内到注册登记窗口主动移除异常名录或者自主注销,否则本单位将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吊销,望周知。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1日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喀叶市监听告〔2025〕89号

叶城县丝飞百货店(1-1)、叶城县良朋铁艺店(1-2)、叶城县同满百货店(1-3)、叶城县糖妆美容店(1-5)、叶城县爱偿干果店1-6)、叶城县美时刻美容美发沙龙(1-7)、叶城县德益百货店(1-8)、叶城县千宏百货店(1-9)、叶城县香然味大盘鸡馆(1-11)、叶城县矫情女人服装店(1-12)、叶城县双光汽车电器维修部(1-13)、叶城县友好电动车维修部(1-14)、叶城县凯旋服装店(1-15)、叶城县艾力加木茶美食(1-16)、92653126MA798KKB3T(1-17)、叶城县观慧综合商行(1-18)、叶城县战盾喷漆快修店(1-20)等302户个体工商户(详细名单见附件);以上302户个体工商户(详细名单见附件)个体工商户因连续3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构成个体工商户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行为案。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3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经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叶城县丝飞百货店等302户个体工商户因连续3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登记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个体工商户工作指引>的通知》新市监信〔2024〕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拟对上述302户个体工商户(详细名单见附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雪玲、米日姑丽·亚森联系电话:0998-7227591

附件:叶城县个体连续3年未年报拟吊销302家公示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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