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道路技能培训安全管理,严格规范机动车驾驶人上路训练工作,严厉整治各类违法行为,杜绝非教练车、非教练员及社会车辆违规训练,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明确学习驾驶中的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责任,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叶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经征求叶城县园区管委会、叶城县交通运输局、驾培机构意见。现拟将叶城县驾培机构教练车科目三训练路线公告如下:
一、训练路线和训练时间
(一)训练路线
线路一:
纬四西路(金果小区后门)为起点,向经二路与纬四路交汇处,向南进入宝四路,向东至经三路交汇处,进入经三路,向北至纬四中路交汇处,进入纬四中路,西至纬四西路(金果小区后门)为终点,全程3公里,此线路为双向行驶四车道。
线路二:
219国道9公里与化一路交汇处为起点,进入化一路,向西至化工路交汇处,进入化工路,向南至化二路交汇处,进入化二路,向东至219国道交汇处为终点,全程往返3公里,此线路为双向行驶四车道。
(二)训练时间
(3月-11月)早8:00至晚22:00
(12月-次年2月)早10:00至晚20:00
二、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公安部令第162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九十四条:申请人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
第九十五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第九十六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二)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第九十七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二)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三)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请叶城县驾培机构、考生要严格按照科目三训练路线进行教学培训,严格落实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训练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教练车和学习驾驶路段的秩序管理。同时,叶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加大对教练车交通违法和违规驾驶培训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对相关情形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重点查处不遵守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驾驶培训,与教学无关人员乘坐教练车,无培训资质的违规“黑教练车”和无资质人员陪练等违法违规行为,消除训练路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叶城县公安局
2024年5月21日
作者: 交通管理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