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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叶城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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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公开信

来源: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叶城县分局 发布日期:2026-01-29 12:59 浏览次数: 字体:【

叶城县各机动车维修企业、中心及个体经营者:

为确保叶城县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得到规范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防范环境污染风险,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告知如下:

一、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类别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HW06(有机溶剂、废防冻液)、HW08(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变速器油等废润滑油)、HW12(废油漆、油漆渣)、HW31(废铅蓄电池)、HW36(废石棉刹车片)、HW49(废机油格、废机油桶、沾染机油棉纱、手套、抹布、废油漆桶、喷漆罐、废过滤棉、废过滤毡、废活性炭)、HW50(尾气净化废催化剂)等类别。

二、危险废物管理要求

(一)明确产生危险废物种类:要根据承接维修业务、工序、使用原料等,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等管理规定,明确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

(二)设立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要按规范设置独立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分区存放,不得与生活垃圾、原料混放;地面要具备防渗、防泄漏功能,贮存区域及危险废物容器、包装物要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具体要求参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

(三)规范运行转移联单: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废油桶、废机油格等危险废物,必须交由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收集、处置利用,按规定填写转移联单,联单应保存不少于五年。

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以及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相关法律责任(摘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91日施行)

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第八十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第八十一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815日施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叶城县分局

202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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