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动态 > 公示公告

2026

03/04

16:02

来源: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访问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县开展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整治的通告

来源: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3-04 16:02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防控风险隐患,全面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县开展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聚焦肉类产品采购、使用、销售等关键环节,通过过程严管、风险严控、违法严惩,全面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秩序,有效遏制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产品流入市场、肉源性造假等突出问题,构建常态化、长效化治理机制,切实保障肉制品质量安全。

二、整治时间

2026年2月至10月,并长期坚持。

三、整治范围

全县范围内从事肉制品生产经营者。

四、整治重点

(一)排查进货查验问题。采购、使用、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肉类产品。

(二)排查肉源性造假问题。其他畜禽肉制售假冒牛(羊、马、驴)肉制品。

(三)排查虚假宣传问题。以低价肉制品冒充高价肉制品、以预制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纯肉”等。

(四)排查“生鲜灯”问题。销售畜禽产品时使用对其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

(五)排查“两超一非”问题。未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规定的范围、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餐饮服务单位违规使用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五、依法查处

(一)对于采购、使用、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肉类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二)对于肉源性造假肉源性造假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三)对于以低价肉制品冒充高价肉制品、以预制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纯肉”等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四)对于销售畜禽产品时使用对其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生鲜灯”问题,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于未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规定的范围、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餐饮服务单位违规使用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两超一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欢迎广大消费者、社会各界监督,发现网络餐饮食品小作坊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

作者:

【打印本文】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