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城县政务公开工作信息审查制度

来源:叶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年01月03日 点击数: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审查工作。

    二、政府信息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由主动发布单位或部门进行信息审查。

    三、网信办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信息审查。

    四、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五、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机制,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行政负责人分管信息审查工作。

    六、各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七、各部门对政府信息的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2、政府负责信息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3、网信部门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4、重大信息由政府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八、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信息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九、各部门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信息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十一、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十二、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信息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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