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城县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来源:叶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年01月03日 点击数:

第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各乡镇(场、区)、政府职能部门公开其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或口头向有关各乡镇(场、区)、政府职能部门提出。口头申请的,各乡镇(场、区)、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作好记录。 

    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以便各乡镇(场、区)、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查询和答复。

    第二条 各乡镇(场、区)、政府职能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答复申请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在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后当场公开;不能当场公开的,应当在申请人办理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向有关监督机关反映。

    第三条 各乡镇(场、区)、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和实际需要,结合信息的特点,决定采取适当的公开形式。

    第四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公开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门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期限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五条 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各乡镇(场、区)、政府职能部门不得自行或者通过第三方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第六条 政府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各乡镇(场、区)、政府职能部门当公开可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不相关的,有权要求各乡镇(场、区)、政府职能部门及时更改。受理的各乡镇(场、区)、政府职能部门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

    第八条 各乡镇(场、区)、政府职能部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当提供条件,方便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各乡镇(场、区)、政府职能部门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要求出具查阅证明的,各乡镇(场、区)、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提供。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其他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各乡镇(场、区)、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依照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各乡镇(场、区)、政府职能部门可以选择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关联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