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城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叶城县公安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20日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提高公安机关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警务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叶城公安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与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实施治安和行政管理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其他政府信息均应遵循公平、合法、便民、及时的原则,予以公开。

叶城县公安局办公室是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牵头负责局属业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叶城县公安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叶城县公安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编制叶城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叶城县公安局办公室(保密办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保密审核,制大队局属业务部门拟公开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政府信息进行法律审核。

 叶城县公安局机关纪委、督察审计大队负责对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叶城县公安局业务部门对本部门制作、形成、获得或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开。

 对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有关公安工作的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公安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公安机关民辅警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公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六)公安行政处罚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

(七)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公安政府信息。

第九条 下列公安机关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

(三)正在调查、处理尚未形成定论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叶城县人民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及叶城公安微信公众号、叶城公安抖音平台、叶城零距离微信公众号,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业务部门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叶城县公安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及形式要求等。

第十四条叶城县公安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依法给予答复或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五条 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提供政府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叶城县公安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或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局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叶城县公安局办公室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七条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政府信息公开对叶城县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由法制大队牵头信息制作(信息管理)部门按照相关工作流程开展应对工作,其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因公开部门、公开平台工作人员失误等因素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由信息公开渠道责任部门负责应诉工作,并防止媒体炒作。

第十九条 叶城县公安局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公示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叶城县公安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叶城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发布审查表

关联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