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城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叶城县人民政府

来源:政府办公室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22年01月03日 点击数:


叶城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地委、行署批准的《叶城县机构改革方案》(喀党办字〔201911号)和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叶城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叶党办发〔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叶城县医疗保障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人民政府、行署、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提出叶城县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叶城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救助、离休人员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等政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承担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编制叶城县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

(三)贯彻落实叶城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监督实施,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医药服务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五)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六)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组织实施叶城县异地就医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监督指导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县医疗保障局不设内设机构。

第五条县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4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第六条县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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