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地委、行政公署批准的《叶城县机构改革方案》(喀党办字〔2019〕11号)和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叶城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叶党办发〔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叶城县信访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地委、县委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综合协调和指导县信访工作。
(二)负责处理自治区内群众、境内外人士、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给县委、县政府及主要领导的来信来电,接待群众来访。
(三)负责受理向县委、县政府反映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研究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定修改完善有关方针政策的建议。
(四)承办上级机关、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或转办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有关批示落实情况,拟定信访督查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县领导交办信访事项的落实,向有关部门、县直单位和乡镇(场区)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代表县人民政府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
(五)承担协调处理越级进京、自治区非正常上访和突发群体性信访事件;协调处理跨县市、跨行业、跨部门和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的重要信访事项。
(六)制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举措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
(七)承担县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八)协调和组织信访工作的宣传和有关信息的发布,了解并掌握信访干部队伍及接待、办公场所建设情况,指导和检查自治区信访信息系统网络建设、运转和维护,有针对性的组织干部培训。
(九)负责县信访事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有针对性的提出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及演练等工作。
(十)搜集和综合分析信访信息,编撰有关情况反映、信息、简报,反映社情民意,为领导决策提供有关政策依据。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县信访局不设内设机构。
第五条 县信访局机关行政编制4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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