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地址:叶城县体育馆
办公时间:夏季 10:00-14:00 16:00-20:00
冬季 10:00-14:00 15:30-19:30
办公电话:0998-7291007
负 责 人:肖敏
第一条 根据地委、行署批准的《叶城县机构改革方案》(喀党办字〔2019〕11号)和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叶城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叶党办发〔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叶城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地委、县委关于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自治区以及地区有关文化体育和旅游工作方针政策,落实文化体育和旅游工作政策措施,起草文化体育和旅游管理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牢牢掌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和主动权。
(二)统筹文化和旅游事业、产业振兴发展,拟订叶城县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体育和旅游创新融合发展。
(三)负责管理叶城县重大文化、体育和旅游活动,指导、实施叶城县重点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文化体育服务重大公益性工程和公益活动。组织文化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推广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文化体育和旅游对外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四)构建全媒体时代的宣传营销平台和机制,组织、指导重要文化体育旅游产品的开发;组织开展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对口援疆工作。
(五)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文化艺术创作生产,扶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
(六)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体育事业发展,推进全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指导、推进文化、体育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体育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指导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动文化、体育、文物和旅游志愿服务规范化建设。
(七)推进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创新融合绿色发展,实施“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指导和实施全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八)依照法律法规,负责全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行政审批和执法工作。
(九)依法管理全县文化、体育、旅游、文物、广播电视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文化、体育、旅游、文物、广播电视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重大案件,依法规范文化、体育、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秩序,开展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文物行业领域扫黑除恶工作。
(十)负责指导和实施全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设施、群众活动及社会市场的安全工作,负责全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人才规划,负责全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管理县直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单位的组织人事工作。
(十二)依法对全县广播电视进行管理,按照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广播电视专用网络进行具体规划并管理;贯彻广播电视专用网络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系统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编制全县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功率等技术参数,参与制定县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十三)监管广播电视节目、权限内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指导广播电视和权限内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升级工作,负责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十四)统筹规划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与利用工作,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文化体育和旅游扶贫,促进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发展。
(十五)统筹旅游景区管理,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承担经营旅游业务企事业单位的行业管理工作;承担边境旅游、特种旅游、红色旅游、特色旅游等旅游项目的规划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六)指导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发展,负责对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体育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网吧、游艺娱乐场所、特种高危体育经营项目、旅行社、景区景点等的审查,负责对从事演艺、体育健身、旅游等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依法规范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管理民间艺术团体。
(十七)负责全县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审核经营业务的旅行社工作,审核申报经营国际、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负责对星级宾馆(饭店)、景区(点)等旅游企业进行相关等级评定,指导旅游行业评先创优工作。
(十八)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负责旅游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九)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拟定叶城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管理工作,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设施及传承人队伍建设。
(二十)综合管理全县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工作,指导文物发掘、收集、整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文物抢救维修、考古挖掘、科技研究、文物鉴定、文物进出境以及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博物馆和革命文物工作。依法规范社会文物流通、经销和拍卖活动等工作。
(二十一)统筹规划全县体育发展,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负责公共体育设施项目的申报、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统一规划全县青少年运动项目布局,指导协调青少年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承办和参加自治区、地区运动竞赛,指导运动员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保障工作;负责全县体育社会团体的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指导和管理民间体育活动和县域内商业性体育比赛经批准开展的特殊体育经营活动;负责组织协调县域内各级各类运动会竞赛工作。拟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体育彩票的发行管理,发展体育产业。
(二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行政办公室
负责全局安全生产、文电、会务、档案、目标绩效、干部考核、人事、职称评审、政务公开、人大、政协提案、督查、考勤、印章等日常政务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下属单位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负责全局财务室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制定财务方面的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财务;负责资金、资产管理及所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管理;编制文化体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市场行业监管,监管文化、体育、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承担文化、体育、旅游市场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管理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监督旅行社、旅游住宿业、景区景点、导游管理工作。承担文化、体育、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依法规范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秩序,组织查处和督办各类案件。负责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
(二)文化艺术股
拟定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乡村文化振兴规划;指导全县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指导、督促各项文化惠民政策的落实;负责策划、组织全县性群众文化活动;负责全县大型文化活动及文艺作品内容审读审查;指导、策划、组织全县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赛事、活动;扶持和指导全县公共文化单位、文艺团体建设;鼓励和支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生产;协助申报国家和自治区公共文化及专业艺术团体支持项目;负责文化艺术对外交流;推动文化志愿服务规范化建设;加强对行业社会团体的业务指导;负责全县文化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三)广电监管股
承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播播放;负责广播电视行业消费维权;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对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承担节目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组织查处非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为;指导、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并实施监督;协调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无线、卫星等传输覆盖体系建设;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工作;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拟订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应急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广播电视有线、无线传输设施和电台、电视台等重点单位安全播出工作。
(四)旅游促进股
承担旅游资源普查、规划、绿色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构建南疆丝绸之路经济带旅游集散中心和民族风情旅游目的地;指导协调各级景区、文化生态保护区和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承担红色旅游、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相关工作;拟定文化和旅游品牌推广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旅游区域性合作;组织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及新业态的推广工作。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股(文物管理股)
指导、落实、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定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文物保护工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文物保护单位的调查、记录、确认和名录体系建设;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宣传、展示内容审查;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国家、自治区项目申报;指导文物发掘、收集、整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文物抢救性维修、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开展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对外交流;推动全县文化遗产工作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六)体育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条例》拟定全县群众体育发展规划草案;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管理全县群众体育工作,负责全县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公共体育事业,指导体育场馆、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公共体育服务;组织实施和协调指导重大社会体育活动;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指导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对公共体育设施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群众性体育项目的训练竞赛工作;制定全县体育行业依法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体育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体育产业发展;负责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统计管理工作;组织体育宣传工作;指导、组织体育宣传和体育文化建设工作及年鉴编撰工作。拟订全县竞技体育发展规划草案和体育竞赛管理制度;指导全县体育训练、竞赛、运动队伍建设和训练基地发展工作;指导国家三级社会指导员培训工作;负责国家三级各类体育项目裁判员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运动会等各级竞技体育竞赛的参赛组织工作;承办上级下达的竞赛任务;负责全县综合性运动会及单项竞赛的组织工作;拟定青少年体育工作发展规划,指导青少年体育工作;承办体育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负责全县体育市场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依法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联系、指导全县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