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区)人民政府、政府系统各组成部门:
现将《叶城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叶城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叶城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叶城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委、行署和县委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落实县委的决定、指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县长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第七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县长、副县长之间要加强工作联系,认真负责地做好分管的工作。分管副县长需要向县长汇报或向有关副县长通报情况的,应及时汇报或通报。副县长处理的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及时报告县长。
第九条 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及县长、副县长交办的事项,领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全面工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分管副县长或县长报告。受县长委托,可代表县人民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县审计局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政令统一,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 按照自治区和地区宏观经济调控的要求,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全面深入掌握经济运行情况,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依法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全县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基本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要经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命令,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
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义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依法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进行清理。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县人民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改变、撤销。
第十九条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二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重大规划、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等重大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县委决定。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如有必要,必须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有关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对各部门贯彻落实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情况,要及时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规范行政审批,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家、自治区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应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处理,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委、行署和县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决定和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分析经济形势,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出席人员须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方可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委、行署和县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分析研究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三)讨论决定向中央、自治区、地区和县委的重要报告、请示;
(四)讨论决定提交县人大审议的议案;
(五)审议县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研究提交县人代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提交县人代会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七)听取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所请示的重大事项;
(八)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
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班子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委、行署和县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和安排部署,上级重要文件、领导讲话精神。
(二)坚决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县委的各项决议和决定,以及有关重大会议精神和重要工作的部署安排。
(三)讨论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重大问题,审查政府各项工作计划、报告、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政府主要工作由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再召开常务会议、政府全体会议等会议。
(四)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定班子成员的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增强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号召力。
(五)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决定人事任免、干部处分的重大问题。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审议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行署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重大投资项目和县级财政动用预备费;
(四)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请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应向县长或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请假。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由主要负责人出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说明原因,并根据会议内容指派熟悉情况的副职列席。
第四十条 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分管县长协调或审核后,报县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和议题应于会前送达相关与会人员。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一般由分管文秘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由县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涉及财政收支事项的,须报主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县长、副县长委托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副主任召开的会议,会议纪要需报委托人审阅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需经办公室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县长、副县长审定。?
第四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必须提前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召开的属于系统范围的会议,不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如确需邀请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会议,一般由副县长参加。
第四十四条 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重在解决问题。要坚持开短会、讲短话。
第九章 公文报送和审批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上报行署及其所属部门的公文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除紧急、重大事项外,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分管副县长应送县长审批。
第四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的请示、报告,向县委请示、报告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的公文,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报告、人事任免,以及涉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文件,由县长签发。以县人民政府名义的发文,根据内容,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或县长授权副县长签发。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县长签发。
第四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向县人民政府报送文件,要以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报送。除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或需由领导同志审定的具体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调,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联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调,经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县长协调或裁定;分管副县长协调或裁定不了的,提交县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五十条 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县人民政府批转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部门内设机构需要请示的事项,要先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县人民政府请示的事项,由主管部门向县人民政府呈报。非常设机构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行文请示。
第五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工作部门下发县对口部门并抄送县人民政府的文件,由县对口部门负责办理。属于上级两个以上工作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由上级牵头部门在我县的对口部门负责主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办理。重大问题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应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
第五十三条县人民政府领导有批办意见的公文或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执行。凡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自行办理,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主办部门要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委、行署和县委各项决策和指示,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严格按照县委规定的请销假要求执行。此外,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外出,应向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报告;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县长和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告。
第五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突发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地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弘扬新疆精神、践行叶城效率,坚持变化变革、敢于担当、务求实效。
第六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规范出访活动。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坚持“民生优先、群众第一、基层重要”的理念,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基层负责人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第六十五条 除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部门和乡镇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除特殊需要,不得参加各种名目的应酬性庆贺、剪彩、颁奖和礼仪性的奠基、揭幕等活动。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新一届人民政府换届产生后,根据政策调整、形势任务等情况可重新研究、印发工作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最终解释权为县人民政府授权政府办公室依规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叶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