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H{BM}-2194-2021-04045 公开信息来源 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04-21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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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叶城县公租房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解读-叶城县人民政府

来源:政府办公室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21年04月22日 点击数:

    叶城县人民政府印发《叶城县公租房实施细则》(叶政办规[2021]1号,以下简称《细则》),为便于有关单位及群众更好的理解《细则》内容,做好相关事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进行解读回答。

    一、出台的背景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24号)和喀什地区《关于转发<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喀地建房[2019]2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管理,健全退出机制,特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全县公租房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具体包括: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一是新入职大学生、引进人才、大学生志愿者、特岗教师、援疆干部、援疆民警、挂职干部、新招录教师、组织部新分配干部、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有组织转移劳动力、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等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二是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县级以上劳模、英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等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

    (二)明确了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具体包括:一是在县城区内无住房;二是家庭支付能力和财产状况符合本县公租房准入标准;三是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地稳定就业三个月或已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

    (三)明确了公租房轮候、分配和租金标准。具体包括:一是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租房,轮候期一般不超过1年。二是公租房房源确定后,分配时要体现嵌入式居住和各民族和谐共居的要求。三是租金标准:1、城镇低保家庭、残疾人(以证为准)租金标准为1元/月/㎡;2、城镇低收入家庭租金标准为3元/月/㎡;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有组织转移劳动力、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等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参照此类标准。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为5元/月/㎡;4、新招录教师、组织部新分配干部,招聘简章中明确规定减免公租房租金的,严格按照承诺事项执行,没有明确减免的,第一年予以免收公租房资金,第二年起按照不高于12%,调整后的租金标准为5元/月/㎡执行;对于挂职干部、援疆民警、志愿者等具有流动性的人员,免收公租房租金。

    (四)明确了公租房的使用和退出机制。具体包括:一是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承租人不得随意改造公租房,严禁转卖、转租、转借。二是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出公租房:1、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承租公租房的;2、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4、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5、恶意拖欠公租房租金等费用长达6个月以上的;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7、合同期满未申请续租或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8、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的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五)明确了公租房的监督管理。具体包括:一是叶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公租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二是叶城县房地产服务中心负责本县区域内公租房筹集、分配、使用、维修、养护管理工作。三县房地产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公租房运营管理的监督,设立公租房使用、管理、服务举报投诉电话(0998-7294360)、信箱(1473338955@qq.com)等,畅通群众反应诉求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