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0393151/2022-00614 公开信息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叶城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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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叶城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叶城县税务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30日 点击数: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和基本情况

2019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费保障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1号)、《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喀署〔2020〕18号)、《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喀地医保发〔2021〕44号)等文件要求,有助于叶城县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两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事关城乡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福祉,该项工作涉及群体大、覆盖面广、工作量大。制定《叶城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对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现金缴费管理,堵塞征收漏洞,确保缴费安全、便利、高效,及时消除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资金的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缴费群众权益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办法”主要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费保障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1号)同时借鉴《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发布)等社会保险费征管经验,结合叶城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一)起草过程

叶城县税务局党委高度重视,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费保障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1号),起草《叶城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草案形成后,叶城县税务局先后征求喀什地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就《叶城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草案进行审核,叶城县税务局结合上级税务局反馈的意见建议,对《管理办法》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形成初稿。结合《管理办法》内各部门职责分工情况,向相关单位发送《叶城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经梳理,各乡镇、县直有关成员单位通过党政内网方式或回函的方式反馈均无意见。

(二)制定依据

1.《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费保障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1号,2022年1月10日)

2.《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喀署〔2020〕18号),2020年4月5日)

3.《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喀地医保发〔2021〕44号,2021年9月10日)

三、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

2022年5月22日召开叶城县税务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管理办法》,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本《管理办法》中各乡镇(区)、县直有关责任单位职责分工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服务水平,方便缴费群体,保障缴费人利益,推动全民参保、应保尽保,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同时,也可有效防范社会保险费代收环节现金缴费风险,确保缴费人“养老钱”“看病钱”的安全的重要措施。一致同意《管理办法》交由县人民政府审核并下发。

四、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和有关问题

(一)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程序作详细规定。本《管理办法》共九章四十五条,明确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由县人民政府主导,税务牵头,全县各乡镇(区)、11个县直责任单位密切协作实施,并明确相关责任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完成时限,确保从参保登记到费款入库,从事前指导到事后跟踪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件件有落实。

(二)强化监管措施。大力推广“多元化”缴费,确保资金安全。

(三)建立监管与考核机制。对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向缴费人收取额外费用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未按照规定结报、解缴、积压、挤占、截留、挪用、私存、代收“两险”及不征、少征、多征或提前征收“两险”等侵害缴费人权益问题,根据职责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明确合法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防控征缴工作中存在的现金缴费风险,本《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征收管理工作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之规定,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流程,确定征缴过程各职能部门、各乡镇(区)及各代征人员的工作职责,进一步提升职能部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主观能动性,促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不断规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文件精神,合法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叶城县税务局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