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0393151/2025-00543 公开信息来源 叶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日期 2025-09-05 文号
信息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关于制定叶城县居民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制定叶城县居民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叶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05日 点击数:

《关于制定叶城县居民普通住宅前期物业

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叶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5年8月27日印发了《关于制定叶城县居民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叶发改规【2025】1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0〕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叶城县物业服务价格机制,疏解价格矛盾,科学规范管理,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将叶城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分为四个等级,做到服务与价格相匹配、促进物业服务市场良性竞争、激励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减少社会矛盾。

二、定价方式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0〕8号),叶城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及保障性住房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按物业服务标准等级分类制定并公布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以合同方式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并经由住建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备案后执行服务价格。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住建部门评定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等级,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价格备案后执行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未经住建部门评定等级并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一级物业服务价格的80%执行,即多层无电梯普通住宅0.36元/平方米·月、高层或带电梯普通住宅0.76元/平方米·月。

三、定价方案

(一)叶城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方案。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保障性住房物业公共服务费适用本方案。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等级由低到高划分。

1.物业服务企业一级服务:多层无电梯普通住宅0.45元/平方米·月,高层或带电梯普通住宅0.95元/平方米·月;

2.物业服务企业二级服务:多层无电梯普通住宅0.60元/平方米·月,高层或带电梯普通住宅1.25元/平方米·月;

3.物业服务企业三级服务:多层无电梯普通住宅0.75元/平方米·月,高层或带电梯普通住宅1.6元/平方米·月;

4.物业服务企业四级服务:多层无电梯普通住宅0.90元/平方米·月,高层或带电梯普通住宅1.90元/平方米·月。

未评定等级并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多层无电梯普通住宅0.36元/平方米·月、高层或带电梯普通住宅0.76元/平方米·月。

(二)叶城县普通住宅小区内停车服务收费方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停车费分为: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物业服务企业只能向业主收取其中的一项,不得重复收取。

1.场地占用费:地上1元/天/辆,地下2元/天/辆;

2.停车服务费:地上0.3元/天/辆,地下0.6元/天/辆;

3.车位租赁费:地上2元/天/辆,地下5元/天/辆。

临时停车:地上停车半小时内免费,超过半小时按1元/辆/小时收取,全天最高不超过8元/辆/天;地下停车半小时内免费,超过半小时按2元/辆/小时收取,全天最高不超过16元/辆/天(收入归全体业主支配);收费标准可根据小区实际情况进行下浮,下浮不限。

四、收费分类

物业服务收费分为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和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及保障性住房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执行时间

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叶城县居民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负责解释部门:叶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七、叶城县居民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标准负责解释部门:叶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叶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