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农(兽药)罚〔2023〕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叶城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叶城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3年05月28日 点击数:

当事人:熊宗明性别:男民族:汉族,电话:132****5036

身份证:512927********8275营业执照注册号:

91659126MABJJAHT05地址:叶城县牧丰兽药店

当事人叶城县牧丰兽药店熊宗明未经兽医开具处方浅销售兽用处方药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1、违法事实:2023年4月11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员到牧丰兽药店开展检查,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中发现位于进门口正对面柜台有1.眸康(标注为兽用处方药)94瓶,注射用,2.注射用头孢噻呋钠益华益克(标注为兽用处方药)10盒,3.注射用头孢噻呋钠4盒(标注为兽用处方药)4.硫酸阿托品(标注为兽用处方药)10盒,5.普鲁卡因青霉素注射液(标注为兽用处方药)8盒,6.阿木西林硫酸黏菌素注射液(标注为兽用处方药)8盒。共6种处方药摆在柜台上。执法人员要求出示处方浅,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处方浅。2023年4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做了《询问笔录》。经本机关调查取证,现已查实:当事人熊宗明未有开具处方浅的资质,在店里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023年4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做了《询问笔录》,经本机关调查取证,现已查实:当事人销售的兽用处方药未开具处方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证据材料: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进货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本案涉案兽用处方药是由当事人所销售。

(2)2023年4月13日,提取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本案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3)2023年4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熊宗明未有开具处方浅的资质,在店里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兽用处方药未开具处方浅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之规定,应予处罚。2023年5月16日,本机关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就当事人销售的兽用处方药未开具处方浅一案的处理进行了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叶农(兽药)先告[2023]3号),告知拟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2023年4月13日,叶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在询问中提取了店里发现的兽用处方药的进货单并对接,作为处罚依据。

(2)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销售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2232元(贰仟贰佰叁拾贰元整)。

3、处1500元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以上合计:3732元(叁仟柒佰叁拾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叶城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叶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叶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叶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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