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农(种子)罚〔2023〕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叶城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叶城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3年05月26日 点击数:

当事人:麦麦提·热合曼,男,维吾尔族、1990年07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126********1630,电话:157****1100,职业个体工商户,家庭地址叶城县铁提乡10村4组。

当事人未按规定备案经营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1、违法事实:2023年4月1日叶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位于铁提乡8村1组路边的叶城县农民梦想种子销售店门口处摆放的玉米种子中新饲玉18号7袋,店内墙边还有6袋新饲玉18号,共13袋,65公斤,当事人无法提供备案证明材料。经调查询问,当事人所经营的种子均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当事人未按规定备案经营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2023年4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做了《询问笔录》。

2023年4月7日,本机关向叶城县种业发展中心发出《叶城县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函》。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现已查实:当事人未按规定备案经营种子。

2、证据材料: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

(2)2023年4月3日,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麦麦提·热合曼是本案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3)2023年4月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做了《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备案经营种子供认不讳。

(4)2023年4月12日,叶城县种业发展中心向叶城县农业农村局出具《叶城县种业发展中心协助调查回复函》,证明经网上查询,未查到当事人对新饲玉18号品种信息备案情况。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处罚。2023年4月12日,本机关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就当事人未按规定备案经营种子一案的处理进行了集体讨论,拟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通知书》,告知拟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备案经营种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2300元(贰仟叁佰元整)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叶城县支行(账号:3012352029026439172)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叶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叶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叶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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