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叶市监处罚〔2023〕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3年07月03日 点击数:

    当事人:张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3126MA79EX7M9A

住所(住址):叶城县第四小学家属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叶城县恩多寿司店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3128********5314

联系电话:137****8395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叶城县文化东路*院*号

2023年5月16日,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叶城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对位于叶城县文化东路*院*号(叶城县第四校旁边)叶城县恩多寿司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5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1年5月19日、经申请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后,在叶城县文化东路09院3-10号(叶城县第四校旁边)开设叶城县恩多寿司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2023年5月16日,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叶城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对位于叶城县文化东路09院3-10号(叶城县第四校旁边)叶城县恩多寿司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操作间里面的冰柜里摆放的“天妇罗虾、泡椒味香香鸡、冷冻日式泡菜、汉堡鸡腿排、牛肉培根、川香鱿鱼骨、烤鳗、裙带菜梗丝、原味麻薯、寿司蟹味棒、奥尔良风味翅边肉、速冻调制食品、原味蟹味棒粿脆寿司、全熟芝士狗棒”等14种共计45.55公斤的冷冻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其中无锡尚千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梁溪区运河东路158号内Z8栋生产的“泡椒味香香鸡”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15日、净含量:1kg、保质期为12个月,6袋已超过保质期396天;无锡尚千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梁溪区运河东路158号内Z8栋生产的“烤鳗”,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7日、净含量:500g、保质期为24个月3袋已超过保质期9天。

经查明,根据当事人的口述:当事人于2021年6月底、从乌鲁木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冷冻食品货运车人员处购买了价值为1775元的冷冻预包装食品,从事寿司经营活动。购买食品情况如下:“天妇罗虾”购买20袋(1箱20袋)、价格为21元/袋(20袋420元),“泡椒味香鸡”购买10袋(1箱10袋)、价格为26元/袋(10袋260元),冷冻日式泡菜购买10袋(1箱10袋)、价格为11元/袋(10袋110元),汉堡鸡腿排购买4袋(1箱4袋)、价格为23元/袋(4袋92元),牛肉培根购买4袋(1箱4袋)、价格为22元/袋(4袋88元),川香鱿鱼骨购买5袋(1箱5袋)、价格为9元/袋(5袋45元),烤鳗购买5袋(1箱5袋)、价格为30元/袋(5袋150元),裙带菜梗丝购买5袋(1箱5袋)、价格为9元/袋(5袋45元),原味麻薯购买10袋(1箱10袋)、价格为8元/袋(10袋80元),寿司蟹味棒购买5袋(1箱5袋)、价格为15元/袋(5袋75元),奥尔良风味翅边肉购买4袋(1箱4袋)、价格为25元/袋(4袋100元),速冻调制食品购买5袋(1箱5袋)、价为12元/袋(5袋60元),原味蟹味棒粿脆寿司购买4袋(1箱4袋)、价格25元/袋(4袋100元),全熟芝士狗棒购买5袋(1箱5袋)、价格为30元/袋(5袋150元)。当事人在经营中,已超过保质期预包装冷冻食品未及时处理,从事加工寿司销售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发现的“泡椒味香鸡”、烤鳗”等14种共计45.55公斤的已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冷冻食品依法采取扣押措施。

本案中,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中未建立登记台账,尚未计算当事人以上冷冻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加工销售经营金额和取得的违法所得,本案违法货值金额为887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许可的经营范围;

3、当事人提供的向我局提出申请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的申请书;

4、当事人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规模,房屋租赁情况;

5、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超过保质期冷冻食品的来源、数量、价格和使用超过保质期冷冻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的相关情况;

6、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超过保质期冷冻食品现场事实。

7、现场拍摄的照片16张、证明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超过保质期冷冻食品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以上证据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我局已于2023年5月1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喀叶市监食品股听告〔2023〕2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轻处罚的申辩意见,我局已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即“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中使用超过保质期冷冻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有关情况,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认错态度好、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提出书面申请减轻处罚,由于经营场所面积35.2平方米,且房租金每年45000元,开业以后生意一直不太好,加上疫情的影响到现在还没有交2023年的房租费,家里有3位老人,需要照顾和治病,家里有经济困难较多,在今后经营中提高对食品安全的认识,保证不会再发生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现象,我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考虑助力本县个体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该经营户之前未出现此类违法行为,以减轻经济负担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即:“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对当事人符合作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中使用超过保质期冷冻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天妇罗虾、泡椒味香鸡、冷冻日式泡菜、汉堡鸡腿排、牛肉培根、川香鱿鱼骨、烤鳗、裙带菜梗丝、原味麻薯、寿司蟹味棒、奥尔良风味翅边肉、速冻调制食品、原味蟹味棒粿脆寿司、全熟芝士狗棒”等14种共计45.55公斤的冷冻预包装食品。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叶城县支行(银行账户:叶城县财政局、银行账号:3012352029026439172)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叶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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