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地环叶罚字〔2023〕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叶城县生态环境局 作者:叶城县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3年07月10日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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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其铃

地址:叶城县依提木孔乡29村233号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叶城县分局于2023年5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贮存易产生扬尘的原料(锯末)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27日),用于证实你公司违法情况属实;《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29日),用于证实你公司贮存易产生扬尘的原料(锯末)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喀地环叶责改字〔2023〕27号),用于证实实施行政处罚时,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用于证实你公司立即改正态度;现场照片,用于证实你公司违法行为属实;《租赁合同》,用于证实你公司租赁裴学成依提木孔乡29村233号厂房;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你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你公司委托负责人王全华代表公司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调查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喀地环叶罚告字〔2023〕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金额,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裁量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裁量计算器”对上述从轻情形进行裁量后,可以统筹考虑当地实际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下浮10%-30%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下限”的规定,我局考虑你公司改正态度积极,检查后立即清理、打扫干净了生产厂房,堆存的原料(锯末)覆盖了塑料布,周边也进行了清扫,主动消除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经我局集体讨论,你公司符合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10%以内执行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贮存易产生扬尘的原料(锯末)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3300元整(叁万叁仟叁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城支行

户名:叶城县财政局

账号:301235202902643917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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