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城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

来源:叶城县政府办公室 作者:叶城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3年09月22日 点击数:


叶城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

研究财政局(国资委)《关于住建局保障性住房供暖附属设施划至阳光热力有限公司的报告》

会议指出,为进一步提升城市供热管网设施的利用效率,充分盘活资产,发挥国有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及优势,将住建局实施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附属工程供热管网及锅炉等固定资产划转至阳光热力公司。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将住建局实施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附属工程供热管网及锅炉等固定资产划入阳光热力公司,由县财政局(国资委)负责,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特别是针对固定资产评估工作,要切实掌握清楚具体底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研究财政局(国资委)《关于申请成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报告》

会议指出,为弥补我县劳务服务市场空白,初步拟定叶城昆仑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与叶城县盛源劳务有限公司合作成立一家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其中叶城昆仑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持股70%,叶城县盛源劳务有限公司持股30%。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成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由财政局(国资委)负责,特别是关于劳务公司收费情况,要严格国家、行业标准收取有关费用,依法依规做好有关工作。

研究财政局(国资委)《关于阳光热力公司实施相关供暖建设项目的请示报告》

会议指出,为加快推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县阳光热力有限公司申请实施地热能源项目,在全县38个片区,新建地热采热井50组。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实施地热能源项目和山东阿尔普尔节能装备有限公司在叶投资新疆空气源热泵产品生产线事宜。针对叶城县投资有关项目,特别是地热能源项目,申请债券资金要充分考虑叶城县实际承受能力和后续影响,建议不超过2亿元。由县财政局(国资委)牵头,阳光热力公司负责切实摸清叶城县燃气供暖及地热供暖底数,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依法依规做好后续工作,坚决避免出现新问题、新状况。由住建局负责,对2019年以来单位公职人员欠缴的费用情况进行梳理汇总,报送县人民政府,并督促相关单位按要求结清相关费用。

研究财政局(国资委)《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公益性资产从企业划回行政事业单位的请示》

会议指出,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条例》第四条第七款及第十条规定,现将玉叶商贸有限公司(原玉叶教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叶城县昆仑市政公共设施服务有限公司动物园、儿童公园公益性资产调至教育局和住建局。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将玉叶商贸有限公司及叶城县昆仑市政公共设施服务有限公司动物园、儿童公园公益性资产调至教育局和住建局,相关手续必须要依法依规办理。今后,县财政局必须将资产性质底数核实清楚,严禁出现随意划转资产等现象,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研究自然资源局《关于5个基层供销社为农服务中心建设工地方案的请示》

会议指出,根据县供销社《关于申请协调解决用地问题的报告》,对洛克乡、铁提乡、萨依巴格乡、西合休乡、阿克塔什镇等5个乡镇“三无”基层供销社进行恢复重建,涉及乡镇已对接完成土地选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及第六十三条规定,采取挂牌出让和租赁的方式供地。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关于5个基层供销社为农服务中心建设供地方案。针对以租赁方式供地的,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明确租赁年限,由资源局具体负责,依法依规办理。

研究自然资源局《关于收回叶城县怡梦服饰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及县级医疗能力提升建设等两个项目划拨用地的请示》

会议指出,叶城县怡梦服饰有限公司先行取得纬三路北侧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建设需要回收土地,并已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将回收土地用于叶城县县级医疗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和叶城县轻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及附属工程用地建设,剩余土地纳入叶城县土地储备库。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收回叶城县怡梦服饰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用于叶城县县级医疗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和叶城县轻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及附属工程用地建设,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依规办理。

研究自然资源局《关于叶城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两项具体问题解决措施的请示》

会议指出,根据新广行风热线转交的住宅小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对全县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梳理汇总,涉及星灿烂1号小区、瑞景大厦、园丁公寓等小区,目前主要存在欠缴土地出让金和房地产开发商不予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问题,县自然资源局认真研究制定了解决措施,需会议研究批准。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叶城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两项具体问题解决措施,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大问题解决的宣传力度,让群众明白办理的证件存在瑕疵,在切实做好群众工作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办理。

研究自然资源局《关于叶城县民族生态公墓建设项目用地等6个请示用地供地方案的请示》

会议指出,根据各用地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县自然资源局将叶城县生态公墓建设用地等6个项目供地材料报批,地区、自治区,并已取得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地。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叶城县生态公墓建设项目用地等6个请示用地供地方案,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办理。

研究自然资源局《关于办理26宗国有土地设施农业备案的请示》

会议指出,为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发展,拟对乌夏巴什镇5村黄沙合作社设施农用地项目等26宗国有土地进行设施农用地备案,并经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审核符合要求。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办理26宗国有土地设施农业备案,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办理。

研究自然资源局《关于办理叶城县烟草专卖局办公楼土地手续的请示》

会议指出,喀什地区烟草公司与2022年以公开竞拍的方式,取得了喀格勒克镇原栏杆(17社区)办公楼及附属设施,但因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无法进行挂牌出让,造成叶城县烟草专卖局无法正常使用办公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五条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将该宗地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出让给叶城县烟草局。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叶城县烟草专卖局办理办公楼土地手续,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进行办理。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叶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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