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城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

来源:叶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16日 点击数:


2025年4月27日上午,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县长马尔旦同志在县人民政府一楼会议室主持召开了叶城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

研究住建局《叶城县第一污水处理厂提标技改项目污水处理费调价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会议指出,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自治区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新发改规〔2021〕2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县发改委《叶城北控水务污水处理成本监审情况专报》和《叶城县第一污水处理厂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拟将叶城县第一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从1.57元/m3调整为1.99元/m3。考虑到县财政压力,发改委要充分参考周边县市价格,对比完善相关数据,财政局要在资金筹措上多下功夫,配合住建局认真核算,补齐差价。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该《报告》,由住建局负责,财政局、发改委配合,生态环境局做好指导,依法依规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研究自然资源局《关于叶城县城区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等7个项目供地方案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

会议指出,《请示》所列:①叶城县老城区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位于新城南路西侧、原人民广场,用地面积18740.33平方米,一级国有建设用地,规划为广场用地;②叶城县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提升及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建设-文体设施改造提升(室外运动场改造)项目位于东城区游泳馆对面、南环路西侧,用地面积10939平方米,二级国有建设用地,规划为体育用地;③叶城县环境整治提升项目(喀格勒克镇宜居和美丽乡村建设)位于喀镇25社区,用地面积3914平方米,一级国有建设用地,规划为公园绿地;④叶城县吐古其乡16村核桃晾晒场扩建项目位于16村,用地面积9695.19平方米,新增集体建设用地,经《叶城县实施乡镇规划2024年第一批建设用地的批复》(喀地资函〔2024〕183号)批准用地;⑤叶城县依力克其乡13村林果保鲜库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位于13村,用地面积5205平方米,新增集体建设用地,经《叶城县2013年第二批次农村三项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用地,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为商业用地;⑥叶城县巴仁乡农副产品加工建设项目位于6村,用地面积530平方米,存量集体建设用地;⑦叶城县依提木孔镇12村库房建设项目位于12村,用地面积267.54平方米,新增集体建设用地,经《叶城县实施乡镇规划2024年第一批建设用地的批复》(喀地资函〔2024〕183号)批准用地,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为商业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项目①②③属于城市基础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划拨供地要求,拟以划拨方式供地;项目④⑤⑥⑦属于乡镇村经营性项目,拟以划拨方式供地给村集体,由村集体以有偿使用方式确认经营主体。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该《请示》,由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研究自然资源局《关于喀什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叶城县分公司原国有划拨土地变更商业用地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

会议指出,喀什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叶城县分公司位于解放南路西侧,宗地面积1195.57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为商业用地。2015年建设8层综合楼(地下一层、地上7层),总建筑面积4170.9平方米。因企业改制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拟将原国有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商业用地,按市场评估价补缴出让金后,按照商业用地使用年限40年办理不动产登记变更。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请示》,由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研究自然资源局《关于叶城县城市更新改造2宗土地置换方案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

会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及《叶城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纪要》(叶政阅〔2020〕12号)、《关于解决棚户区改造重建范围房屋办理不动产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叶政复〔2023〕37号)文件精神,①叶城县康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友谊幸福小区用地位于南城区4社区、文化西路南侧,面积2265平方米;经叶城县规划委员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研究,同意该项目用地。2024年因城市建设更新改造需要,该项目用地规划用途调整为公园绿地,拟将位于4社区的拆迁空闲土地(规划用途为住宅兼容商业,面积4250平方米,比原土地面积多1985平方米,超出部分为狭长不规则、利用率不高地块)用于地块调整置换。②叶城县美丽家园商贸有限公司原用地位于人民医院新院区东北角,面积约2100平方米,因建设人民医院新院区及城市建设更新改造需进行拆除。根据西城区党工委及该公司申请,拟将位于4社区的拆迁空闲土地(与康亚房产置换地西侧相邻,规划用途为住宅兼容商业,面积2706.16平方米)用于地块调整置换。以上2宗土地因城市更新改造、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等原因被占用,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应予以土地置换,超出面积按照市场价评估、由涉及2家企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该《请示》,由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研究自然资源局《关于铅锌金属选矿厂尾矿库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

会议指出,为实施工业园区规划,促进叶城县经济发展,自然资源局对铅锌金属选矿厂尾矿库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组织材料报批,申请用地面积1.8285公顷(皆为未利用地),主要为工业用地,县发改委已予立项。申请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拟将该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该《请示》,由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研究自然资源局《关于叶城县2025年镇镇连通建设项目(柯克亚乡至乌夏巴什镇连通道路)建设用地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

会议指出,因执行乡镇规划需要,自然资源局对叶城县2025年镇镇连通建设项目(柯克亚乡至乌夏巴什镇连通道路)建设用地组织材料报批,申请用地面积6.4384公顷(皆为未利用地),主要为交通运输用地—公路用地,属于公共设施,县发改委已予立项。申请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之规定,拟将该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该《请示》,由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研究财政局《关于叶城县医共体四个乡镇卫生院固定资产报废请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会议指出,叶城县医共体四个乡镇卫生院(宗朗乡、柯克亚乡、乌夏巴什镇、依提木孔镇卫生院)一批医疗设备、办公设备、家具用具等入账价值为208.59万元的资产已达到报废年限,无法满足日常工作需要。根据《喀什地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喀什地区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规定,该批资产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已计提折旧完毕,符合报废处置条件,为做到固定资产账实相符、账证相符、及时更新、满足需求,拟对其作报废核销处置。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该《意见》,由财政局负责、国资委认真审核把关、医共体总院配合,依法依规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研究国资委《关于叶城县昆仑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更换董事长和法人的请示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会议指出,叶城县昆仑市政公共设施服务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法人宋宝宝担任职务多年,2025年3月7日申请调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叶城县国有企业规范管理制度》(叶政复〔2023〕44号)有关规定及该公司发展需要,经相关行业部门推荐,县委组织部、国资委于4月14日对考察对象欧智同志进行了政审和考察,该同志符合担任国企董事长和法人的条件,拟推荐欧智同志担任叶城县昆仑市政公共设施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人。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该《报告》,由国资委负责,依法依规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研究国资委《关于叶城县果有缘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向夏合甫乡园艺社区移交固定资产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

会议指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叶城县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升行动方案,按照县委审计委员会《叶党审办经责报〔2023〕05号》及政企分离要求,需将叶城县园艺场办公室、警务站、广场等价值367966.74元的固定资产移交至叶城县夏合甫乡园艺社区,以便于固定资产的妥善管理,全面整改叶城县果有缘园艺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未按规定进行划分的问题。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该《请示》,由国资委负责,依法依规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研究国资委《关于叶城县阳光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股权投资项目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

会议指出,根据新的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本级政府的特许经营项目不再允许本级国有企业投资。为实现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共同打造叶城县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旗舰平台,叶城县阳光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拟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按照交建股份持股51%、阳光交投持股49%的股权占比方式,共同出资在叶城县登记注册新疆交建(喀什)基础设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暂定)。届时,该公司作为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子公司,可直接参与地州市项目投资,也符合主业发展方向,不属于投资负面清单项目,符合国家政策及法规。为满足建筑类企业二级资质申办要求,注册资本金暂设4000万元,交建股份与阳光交投根据拟设公司经营需求,结合实际分阶段逐步出资。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该《请示》,由国资委负责,依法依规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叶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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