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9月8日下午,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县长马尔旦同志在县人民政府一楼会议室主持召开了叶城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政府副县长和议题提交单位、涉及单位、列席单位主要领导及政府法律顾问参加了会议。会议组织学习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听取了发改委、人社局、民政局等14家单位汇报了承接自治区、地区民生实事及叶城县民生实事落办情况,研究了相关议题。
研究工业园区《叶城工业园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4—2035年)》(以下简称“专项规划”)
会议指出,按照自治区批复中“及时完成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叶城县积极开展规划修编工作,积极对接自治区推进水资源论证、扩区调区等审批事项,及时落实资金保障,务实做好规划前置工作,结合水资源论证、扩区调区论证、环评评审等专家反馈意见进行10余轮修改完善,并征求县直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及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进行合法性审查。经过多次内部研讨、外部征求意见、审核完善等工作,形成了《专项规划》。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专项规划》,由工业园区依法依规按照程序办理。
研究组织部《关于申请叶城县2023年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等6个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
会议指出,县委组织部实施了叶城县2023年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项目、叶城县2023年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叶城县2023年村民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叶城县2024年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项目、叶城县建设项目等6个项目现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依规对资产进行处置,无偿划转至各乡镇,由乡镇完成资产入账,并录入资产监管系统。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请示》,由组织部依法依规办理后续工作。
研究国资委《关于对叶城县城投公司、工投公司、农牧投公司拟推荐人选担任法人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
会议指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喀什地区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实现县域国企以价值创造为中心的内涵式发展,目前国企改革正在有序推进,三大一级板块已组建完成,需组建公司法人,推荐欧智担任城投公司法人、白煜担任工投公司法人、钱国彪担任农牧投公司法人,并征求了检察院、法院等8家单位意见,均反馈无意见。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请示》,由国资委依法依规做好后续工作。
研究水利局《关于叶城县水利局申请报废车辆的建议》(以下简称“请示”)
会议指出,县水利局6辆(新Q·SL001、新Q·78015、新Q·71309、新Q·73019、新Q·73038、新Q·71983)尼桑牌皮卡公务用车年限已达到15年,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对6辆车辆予以报废。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请示》,由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依法依规做好后续工作。
研究水利局《关于叶城县水利局购置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
会议指出,县水利局核定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2个,实有车辆0辆,空编2个,因防汛抗旱和水利工程养护工作需要,拟自筹购置2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请示》,由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依法依规办理后续工作。
研究自然资源局《关于叶城县耕地后备资源开发亚喀萨依渠建设项目供地方案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
会议指出,为满足日益增长的水资源需求,叶城县耕地后备资源开发亚喀萨依渠建设项目经喀什地区自然资源局批准,已取得用地批复,批准文号:喀地自然资函〔2024〕382号,批准用地面积为1.9587公顷,主要为提升输水与灌溉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该项目属于水利基础设施用地,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请示》,将1.9587公顷批准用地用于叶城县耕地后备资源开发亚喀萨依渠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进行供地,由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研究自然资源局《关于叶城县3宗设施农用地申请备案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
会议指出,根据有关乡镇的用地申请,为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发展,提高农业生产综合效益,推进乡村振兴工作,主要涉及叶城县洛克乡直属养殖小区设施农用地项目(面积5.333公顷)、叶城县洛克乡直属牛羊养殖小区设施农用地项目(面积6.84033公顷)、叶城县2025年依力克其乡林粮间作节水(二期)设施农用地项目(0.3公顷),经济勘界查询及矢量套合数据库,该项目用地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后备资源、林地,符合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条件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请示》,由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做好后续工作。
研究自然资源局《关于叶城县东北方向2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地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
会议指出,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土地市场行为,将财政局地块(团结东路北侧、祥云大厦南侧,面积为3011.7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建设面积3003.56平方米,容积率1.0)、民政局地块(团结东路北侧、金融监管局东侧,面积为2763.3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建设面积2363.61平方米,容积率10.86)2宗土地由划拨转出让,规划用途由机关团体用地变更为商业,按照第三方评估补缴土地出让金。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请示》,请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研究自然资源局《关于叶城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叶城县柯克牙(水泥用)石灰岩矿采矿权延续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
会议指出,叶城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叶城县柯克牙(水泥用)石灰岩矿,采矿许可证号C6500002018037110146325,有效期:2022年12月3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矿区面积0.293平方千米,开采标高3077米至2750米,该采矿权在有效期内提交延续申请,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请示》,由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办理。
研究自然资源局《关于喀什群友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叶城县仑尼地南铜多金属矿详查等7个探矿权变更延续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
会议指出,新疆叶城县仑尼地南铜多金属矿详查探矿权,勘查许可证号T65120081202021060,有效期:2014-05-19至2017-05-19,现矿业权人喀什群友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延续,申请区块面积19.9913平方千米;新疆叶城县苏盖提力克铜多金属矿详查探矿权,勘查许可证号T65120081202021130,有效期2019-07-22至2021-07-22,现矿业权人喀什群友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延续,申请区块面积1.8261平方千米;新疆叶城县索开西铜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勘查许可证号T65120081202021146,有效期:2017-07-26至2020-07-26,现矿业权人喀什群友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延续,申请区块面积24.0289平方千米;新疆叶城县索克曼铜多金属矿详查探矿权,勘查许可证号T65120081002017237,有效期:2019-08-02至2021-08-02,现矿业权人甘肃群友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延续,申请区块面积13.2452平方千米;新疆叶城县坦阿特铅锌矿详查探矿权,勘查许可证号T65120081102018004,有效期:2019-08-02至2021-08-02,现矿业权人甘肃群友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延续,申请区块面积4.7454平方千米;新疆叶城县西合休乡库勒纳铜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勘查许可证号T65120081102018129,有效期:2017-07-20至2020-07-20,现矿业权人甘肃群友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延续,申请区块面积14.7649平方千米;新疆叶城县黑黑孜江干铜矿普查探矿权,勘查许可证号T65420140402049628,有效期:2014年4月24日—2016年4月24日,现矿业权人叶城县临钢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延续,申请区块面积10.2527平方千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第七条“对因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限制或禁止性区域政策性退出并注销或缩减面积的矿业权,如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限制或禁止性区域范围优化调整,原已注销的矿业权或缩减的区域不再与限制或禁止性区域重叠的,可予以恢复,原矿业权人可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提出恢复申请”。以上7个探矿权因当时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水源涵养区等原因导致未办理延续,现以上7个探矿权不再与生态保护红线等限制或禁止性区域重叠。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请示》,由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办理延续。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叶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