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困人员(含孤儿)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依次报销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医疗救助资金按照100%给予救助,在自然年度内医疗救助报销上不封顶。
2.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依次报销后,对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医疗救助资金按照80%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对规范转诊且在疆内就医的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起付线为4000元,按次收取,政策范围内救助比例为60%。
3.第三类救助对象城乡困难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监测预警线调整为6816元,低保边缘户初次救助实行2000元起付线,起付线以上政策范围内费用按60%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在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疆内就医的低保边缘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起付线为8000元,按次收取,政策范围内倾斜救助比例为60%。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救助限额。
4.第四类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支出的大病患者开展高额医疗费用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保障后个人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8514元的(2023年喀什地区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初次救助起付线为4600元,报销比例为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起付线为10000元,按次收取,政策范围内救助比例为60%。
叶城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