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援助金
1.申请条件:(毕业两年内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开办的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小饭店等微创业项目)。
2.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创业实体只能享受一次,不得与自主创业重复申领。
3.所需材料提供要求如下:个人申请表(个人填一式两份),补贴审批表(乡镇填写并盖章一式三份),补贴花名册(乡镇填写并盖章一式三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提供一式两份),毕业证复印件(个人提供一式两份),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个人提供一式两份),店铺照片(个人提供一式两份)。
4.申报流程:(个人向创业所在地村/社区申请→村/社区受理初审→乡镇/街道复审→县/市人社局审核公示→县/市财政局复核、拨付资金至个人银行账户)。
一般户两年内大中专毕业生享受就业援助金,5年内毕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自主创业补贴
二、自主创业补贴
1.申请条件:在校及离校5年以内的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喀什地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自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2.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创业实体只能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3.提交材料:《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校生学籍证明(只在校生提供)、银行卡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营业点店铺照片及各县市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申请流程:
个人向创业实体所在村(社区)申请→村(社区)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县(市)人社局审核(公示)→县(市)财政局复核,拨付资金至个人银行账号。
三、脱贫劳动力自主创业补贴
1.申请条件:取得相关资质或营业许可,从事特色手工产品制作、食品加工、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服务等经营活动的脱贫人口、监测对象。
2.补贴标准:对取得相关资质或营业许可,从事特色手工产品制作、食品加工、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服务等经营活动,生产或经营面积在20平方米(含)以上,正常经营至少6个月的,按照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生产或经营面积不足20平方米(包括餐车、零售点等移动式摊位),正常经营至少3个月的,按照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经营场所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上正常经营时间6个月补助标准2000元
经营场所面积20平方米以下正常经营时间3个月补助标准1000元
3.申报材料:脱贫劳动力自主创业补助申报审核表,自主创业补贴个人申请,所在村出具的生产经营面积证明,自主创业补贴对象人员花名册,营业执照,申请人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经营场所照片。
4.申领流程:按规定由涉及乡镇按照到户项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县人社局负责监督指导,并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查备案,县财政局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中央、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