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城县喀什昆仑源矿业有限公司“8·6”物体打击伤亡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评估报告

来源:应急管理局 作者: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3年10月26日 点击数:

2021年8月6日12时40分许,叶城县昆仑源矿业有限公司发生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左右。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安委会办公室提请县人民政府成立叶城县喀什昆仑源矿业有限公司“8·6”物体打击伤亡事故调查组。县相关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通过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形成了《叶城县喀什昆仑源矿业有限公司“8·6”物体打击伤亡事故报告》,经地区安委办审核同意、县政府批复。按照县政府批复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一年内,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将评估报告汇报如下:

一、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在安委办组织开展自评的基础上,组织事故调查参与单位进行依法评估,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地进行反馈,及时组织整改,形成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由叶城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1款的规定给予45万元行政处罚。因该企业法人属于失信人员。

2.陶某光,叶城县喀什昆仑源矿业有限公司法人。叶城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负本次事故的主体管理责任,因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022年2月11日移交公安机关,案件已立刑事案件。

3.王某平,新疆乾盛矿业公司合同签订人(无公司管理任命书)。叶城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一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生产安全事故,负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因涉嫌刑事犯罪,2022年2月11日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已立刑事案件。

4.邹某辉,内部承包挂靠公司乙方负责人。叶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九十二、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负本次事故的直接管理责任,因涉嫌刑事犯罪,2022年2月11日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已立刑事案件。

5.谢某旺,富平县广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叶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一百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因涉嫌刑事犯罪,2022年2月11日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已立刑事案件。

6.丁某发,邹志辉挂靠富平县广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矿山开采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叶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九十四条规定对丁永发行政处罚12000元,罚款已缴纳指定账户。

7.陈某林,新疆乾盛矿业公司管理人员。叶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1、2、3、4、5、6、7款,第六章第九十三条规定,负本次事故的直接管理责任,2022年2月11日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已立刑事案件。

8.成某锋,叶城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副局长,作为非煤矿山企业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对喀什昆仑源矿业有限公司疏于监管,叶城县纪委监委给予诫勉(叶纪诫【2021】19号)。

9.王某明,叶城县自然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属于对喀什昆仑源矿业有限公司的监管,叶城县纪委监委给予诫勉(叶纪诫【2021】18号)。

10.向某,叶城县应急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主管部门领导,工作不深不细,建议叶城县纪委监委给予诫勉(叶纪诫【2021】19号)。

11.邹某生,叶城县乌夏巴什镇副镇长,作为乌夏巴什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镇领导,对喀什昆仑源矿业有限公司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叶城县纪委监委给予诫勉(叶纪诫【2021】17号)。

12.米某提.阿某来提,叶城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作为叶城自然资源局分管矿业权管理与矿产勘查开发保护监督工作的领导,没有组织人员对矿山企业逐一进行排查核实,叶城县纪委监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叶纪【2021】38号)。

13.阿某都米吉提.依某提,叶城县公安局乌夏巴什镇派出所所长,作为乌夏巴什镇派出所所长,对到矿区作业人员管控不到位,叶城县纪委监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叶纪【2021】36号)。

三、事故防范措施

1.县相关单位组织矿山企业开展反思警示教育大会,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督促全县矿山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行业标准,严格落实矿山开采的相关管理规定,尤其要建立和完善好危险作业工种和工序的安全管理。

2.通过此次事故教训,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及时补充应急部门人员、车辆、工作经费,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规定履行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3.该公司要求全体员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思想和“责任有我,我必负责,安全有我,我必安全”的理念,真正把安全管理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

4.县应急局联合公安、自然资源、商工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该矿山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该矿山处于停产状态。

四、评估结论意见

经核查案卷审理中,涉案人员,检察院审核起诉中。

叶城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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