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6日14时14分许,在叶城县肖塔渠路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49954·5元。
事故发生后,叶城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别作出安排,要求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公安、纪委监委、人社、交通、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叶城县肖塔渠路“7·16”一般道路交通亡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分设调查取证组、原因分析组、责任追究组,并邀请叶城县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报告编写初审工作。依据相关规定,叶城县纪委监委同步对属地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及失职渎职问题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分析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叶城县肖塔渠路“7·16”一般道路交通亡人事故是一起因新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所属驾驶人员培训教育不到位,驾驶员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转弯未让直行车辆,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而导致的一起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新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年*月*日,法定代表人努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货运信息咨询服务;铁皮加工及销售;汽车修理与维护;农副产品购销;家政服务;停车服务;房屋搬迁服务;室内外装修;生活垃圾清理;下水道清理;水暖管道铺设维修;灯具销售及安装;农业机械租赁;货物装卸服务;电焊服务;彩钢房安装;房屋修缮;水泥地坪硬化;监控设备安装及维护;场地租赁;汽车租赁;汽车装潢服务;农用机械销售及维修;塑料制品加工及销售;塑钢门窗加工及销售;煤炭、矿产品、沥青、建筑材料、水泥及预制品、装饰装修材料、石材、计算机及耗材、电子产品、安防设备、玻璃、汽车、汽车配件、汽车轮胎、润滑油、水暖配件、五金家电、家用电器、家具、床上用品、办公用品、体育用品、餐具、服装鞋帽、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通讯器材、金属材料批零兼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时间:20**年*月*日。
资质情况:《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新交运管许可喀字6531****1014,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证件有效期: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核发登记时间:20**年*月*日。第一次更新有效期: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核发机关:叶城县****局,核准登记时间:20**年*月*日。
(二)安全协议签订、事故车辆相关情况
1.新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年*月*日与驾驶员艾某签订安全责任书。
2.新Q611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新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登记证书编号:6500****9879,车身颜色:红色,使用性质:货运,厂牌型号:红岩牌/CQ42*****G334,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权:单位,发动机号:20A0****3020,车辆识别代码:LZFH*********1604,初次登记日期:20**-*-*日,发证日期:20**-*-*,检验有效期止:20**-*-*,强制报废期止:20**-*-*行驶证证号:6580*****2320,发动机型号:F3GC***1A*L,车外廓长宽高:6855******3713,总质量:2**00,核定载质量:*,准牵引总质量:4**00,核定载客:*,出厂日期:20**-*-*,抵押情况:未抵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保险单号:PDZA**************5346,保险期间:自20**年*月*日*时*分起至20**年*月*日*时*分止。驾驶员信息:艾某,男,19**年*月*日出生,机动车驾驶新Q61112,准驾车型:A2A3,档案编号:6531****5053,初次领证日期:19**年*月*日,有效期至20**年*月*日,当前状态正常,发证机关:喀什地区公安****支队,发生事故时系新Q61112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经调查和检测鉴定,事故发生前,艾某身体状况良好,无重大疾病,无精神病史,无矛盾纠纷,排除酒驾、毒驾嫌疑。事故发生时无使用手机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
3.新QC00816号车,所有人:阿某,车辆类型:二轮电动自行车,颜色:白,品牌型号:派勒斯牌TD**1Z,制造年月:20**年*月。
(三)事故发生前生产经营情况
新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所属车辆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
(四)企业和员工的合同、劳动关系情况
新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驾驶员艾某20**年*月*日签订聘用协议。
(五)部门安全监管情况
叶城县****局制定下发《叶城县****行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叶城县****行业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关于扎实做好复工复产安全生产“第一件事”开展开工“第一课”活动的通知》《关于开展冬季****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等《工作提示》《关于*******“3·31”较大交通事故情况通报》《关于****运输检查组对叶城县2023年道路交通运输亡人事故企业全方位“回头看”检查》《重大节日会议安排》等相关文件和实地检查。
叶城县*****于2024年3月1日至6月28日下发新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行业安全生产检查表(初检)2份,检查(复验)2份,检查(再复验)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行政处罚3000元。
(六)其他情况
2024年7月16日当天气象、环境与事故发生无关。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07月16日14时14分许,艾某驾驶新Q611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新QA336挂(载有23.82吨粗沙)沿叶城县肖塔渠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肖塔渠路十字交叉路口右转弯向南行驶过程中,转弯未让直行车辆,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造成阿某驾驶的新QC00816号二轮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方向行驶中相撞,导致将阿某碾压。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将伤者阿某送到叶城县人民医院抢救室进行抢救。
(二)事故报告情况
2024年7月16日15时30分许,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具体名字不清楚)电话向县****局副局长穆某报告肖塔渠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县*****副局长穆某16时左右返回单位核对运输企业后向县*****局长王某当面汇报了事故情况。县****局于2024年7月17日11时52分接县委办国安办工作人员电话称在叶城县肖塔渠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核查信息。接县委***上报地委信息科的信息,县****局于2024年7月17日11时57分将事故发生信息上报地区*****局。经县****局于2024年7月17日11时57分将事故发生信息上报地区****局,事故续报于2024年7月17日11时58分。2024年7月17日11时59分接县公安**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快报(****部门留存)的信息。
(三)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安排要求做好事故调查善后工作,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委副书记、县长任指挥长,公安、交通、卫健等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的“7·16”事故应急指挥部,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2024年8月23日经双方协商达成理赔协议,公司支付死者家属1049954.5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零肆万玖仟玖佰伍拾肆元伍角整),善后已妥善处理完毕。
(四)应急救援评估
“7·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信息接收、流转、报送流畅、及时,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医疗救助机构等相关部门应对反应迅速、救援措施得当、协调配合顺畅、职责履行到位、舆情发布及善后处理工作积极稳妥、有序。应对处置工作总体规范有序、运转通畅、科学高效,未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
死者信息:阿某,女,32岁,新QC00816号二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直接经济损失:1049954.5元。
四、事故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
(一)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新Q611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新QA336挂(载有23.82吨粗沙),沿叶城县肖塔渠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肖塔渠路十字交叉路口右转弯向南行驶过程中,与由西向东方向行驶的阿某驾驶的新QC00816号二轮电动自行车相撞。(附现场图)
(二)叶城县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情况
2024年7月16日14时14分许,艾某驾驶新Q611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新QA336挂(载有23.82吨粗沙),沿叶城县肖塔渠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肖塔渠路十字交叉路口右转弯向南行驶过程中与由西向东方向行驶的阿某驾驶的新QC00816号二轮电动自行车相撞,后将某碾压,造成阿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艾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艾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其他问题
1.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乙醇定性分析
根据喀什地区公安局*********检验报告(喀地)公(刑)鉴(理化)字〔20**〕*号鉴定意见,新Q61112重型货车驾驶人艾某未检出乙醇。
(2)车辆鉴定
新疆**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号:650***019)鉴定意见
肇事时新Q-61112号(新Q-A336挂)前保险杠右下侧与新Q-C00816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左后侧发生接触;肇事时新Q-61112号(新Q-A336挂)由西向南右转弯行驶,新Q-C00816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路面上的碰点位置为:东西方向:距东侧二轮电动自行车在地面滑印起点0.30m-0.50m。南北方向:距南创有效路沿1.40m—1.60m;新Q-61112号(新Q-A336挂)事发前的行驶速度为18km/h;新Q-C00816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东西向道交通信号灯为绿灯状态。
(3)死亡原因鉴定
根据(叶)公(刑)鉴(尸)字〔2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公安局****鉴定,新QC00816两轮电瓶车驾驶人阿某应系腹部脏器损伤致死亡。
(4)涉事道路基本情况
叶城县肖塔渠路交叉处投入使用时间于2017年,道路等级为次干道,设计车速分别为:肖塔渠路30km/h。道路宽度:肖塔渠路宽度为12米,双向两车道,路面结构为混凝土路面。该路口红绿灯正常运行,道路标线完好,标识标牌完善,路口视通三角区无障碍物遮挡。
(5)事发车辆行动轨迹
事故发生时,新Q61112重型牵引车从08时42分开始营运,事故发生时14时14分许,途中09时50分停车40分09秒,13时27分停车36分30秒;车辆行驶路径为从叶城县洛克乡叶城车检所至依提木孔镇、夏合甫*西城B区(途径伯西热克镇、金果镇、恰尔巴格镇、乌吉热克乡、泽普县奎依巴格乡、泽普县泽普石油基地、泽普县农场场部叶城县依提木孔镇夏合甫北路);车辆轨迹里程210.2公里,最高车速68km/h(在315国道路段),事故路段(城市道路)限速40km/h,车辆动态监控设备显示发生事故时车速18km/h。当天车辆驾驶员艾某无疲劳驾驶和超速行驶报警情况,未发现恶意屏蔽、关闭车载定位装置情况。
五、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艾某驾驶货运车辆上道路行驶,转弯未让直行车辆,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新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所属驾驶人员安全管理不严格、教育培训不到位。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资料分析、综合分析等工作程序,排除人为故意、突发灾害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其他因素。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阿某,发生事故时系新QC00816二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根据《叶城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6531***********1041号认定,对本起事故发生不承担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人)
艾某,男,事故时系新Q61112车头、新QA33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实施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行人先行的,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代码13**,**90)。依据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行人先行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第一种行为、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新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十五)项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五)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违反规定通行的。]驾驶员艾永元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08月28日移交检察机关起诉中。
(三)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3人)
1.努某,女,新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日常的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充分组织或参与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导致事故的发生。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二章第二十一条(五)项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九十五条(一)项对其进行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阿某,男,新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领导,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意识淡薄导致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二章第二十五条(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九十七条(三)项对其进行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3.买某,男,新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对从业人员的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充分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二章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九十六条对其进行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四)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建议
事故发生后叶城县****局副局长穆某、公安局******中队长刘某联合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同时加强路面管控和重点时段的车辆管理,督促企业积极做好善后理赔工作,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个)
新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不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二章第二十八条
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对其进行处罚。[[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第五条事故发生单位的现场工作人员负有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的责任;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第五条事故发生单位的现场工作人员负有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的责任;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六)建议给予相关政府单位的处理建议(2件)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八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九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6号第五条规定[]。建议叶城县*****向县委、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八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九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6号第五条规定[]。建议叶城县***向县委、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提升运输企业驾驶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县****局要加强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加强驾驶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禁疲劳驾驶和“带病”行驶。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县****部门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及维修保养;要将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企业考核和安全评估内容。公安**部门要充分利用动态监控系统共享信息,对于满足非现场处罚标准要求的超速、疲劳驾驶等动态监控报警信息,要切实加大执法处罚力度,以执法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三)加大路面交通安全监管力度
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联合开展路面隐患排查整治。公路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道路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定期组织对辖区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公安**部门要在易发交通事故的重点路段,增加科学有效的预警设备,提高防控能力,有针对性地强化巡逻管控,确保道路通行安全。
叶城县“7·16”一般道路交通亡人事故调查组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