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虹泰工程有限公司叶城县石榴嘉苑二期建设项目“10·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评估报告

来源:叶城县应急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06日 点击数:

2024年10月3日13时17分许,新疆虹泰工程有限公司在叶城县石榴嘉苑二期建设项目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致1人死亡,该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叶城县人民政府第一时间组织成立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各有关单位按照领导小组要求,于2025年3月6日调查结案后依法向社会公布了事故调查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的有关规定,叶城县安防委组织县有关单位对该起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概况

2026年3月12日,叶城县安防办牵头组织县纪委监委,应急、公安、住建、人社、总工会成立了《新疆虹泰工程有限公司叶城县石榴嘉苑二期建设项目“10·3”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评估》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评估组逐项对照《新疆虹泰工程有限公司叶城县石榴嘉苑二期建设项目“10·3”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叶政复〔2025〕19号要求,叶城县安防委办召集相关部门,采取调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和走访核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了评估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评估组现场进行了反馈,并要求立即进行整改。2026年4月17日,评估组在叶城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会议室召开会议,经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二、责任追究意见落实情况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1.新疆虹泰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对其进行处罚。

执行情况:叶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自由裁量基准6.5.1.2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给予行政处罚50万元,已缴纳6万元,尚未缴纳的罚款4.4万元。叶城县应急管理局同意批准2025年7月起分24期缴纳罚款500000元(第1-23期每期缴纳20000元,第24期每期缴纳40000元)。

2.喀什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项对其进行处罚。

执行情况:叶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第十四条,决定(叶建罚字〔2025〕3号)给予责令停业整顿3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5年3月28日开始执行。停业整顿期间,在全县范围内不得以建筑工程监理乙级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已执行完毕。

3.喀什吉禾星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未按规定对施工项目检查。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第十四条对其进行处罚。

执行情况:叶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第十四条,决定(叶建罚字〔2025〕1号)给予责令停业整顿3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5年3月28日开始执行。停业整顿期间,在全县范围内不得以建筑工程监理乙级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已执行完毕。

(二)对事故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1.雷超,男,新疆虹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叶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对其进行处罚。

执行情况:叶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自由裁量基准2.5的相关规定执行,叶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予以行政处罚14400.00元,已执行完毕。

2.李盈利,女,新疆虹泰工程有限公司叶城县石榴嘉苑二期建设项目经理,对项目风险辨识不全面,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效不强,安全监护缺失,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叶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对其进行处罚。

执行情况:叶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自由裁量基准4.5.2的相关规定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予以行政处罚11000元,已执行完毕。

3.马建富,男,喀什吉禾星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未全面履行安全监理工作职责,对作业现场监管不到位,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建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执行情况:叶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第十四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叶建罚字〔2025〕2号)5000元,已执行完毕。

4.买买提吐尔逊·吾买尔艾力,男,喀什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培训教育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执行情况:叶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自由裁量基准51.5.2的相关规定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予以行政处罚5999元,已执行完毕。

(三)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人员责任追究情况

叶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监管企业开展监督检查不深入,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建议叶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执行情况:2025年3月17日,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刘勇,男,中共党员,2023年10月至事故调查期间任叶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主持行政全盘工作,负责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工作。分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项目办;联系指导城市管理执法局、阳光热力公司。作为住建系统领导,思想麻痹大意,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对上述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纪委监委部门给予其相应处理。

执行情况:2025年5月21日,叶城县纪委常委会召开2025年第8次会议(叶纪纪〔2025〕8号)决定:对叶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主持行政工作)刘勇谈话提醒。

三、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是召开警示教育大会。以案示警,让相关单位、建筑企业和监理企业汲取事故教训,落实落细各项管理措施。二是开展隐患排查。对辖区43处建筑工地开展拉网式检查,强化对危大工程和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对排查出的隐患闭环整改,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共下发整改通知书16份,停工整改通知书12份,共发现安全隐患73处。三是推进安全教育实践活动,针对防高坠开展专项警示教育,通过安全事故案例警示、每日晨会制度、班前讲评活动,及时帮助作业工人“醒脑提神”,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重点强化督促作业工人“一带一帽”的正确使用,正确佩戴防护用品,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四是开展高处作业安全承诺活动,组织所有项目管理人员集中开展高坠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签署承诺书,承诺严格履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职责。

(二)新疆虹泰工程有限公司。一是召开事故专题会议,向全体员工通报事故情况,深入剖析事故原因,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将安全生产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红线。二是重新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从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到一线作业人员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三是全面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专项活动,严格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建立常态化安全警示教育机制,强化班前安全会制度。三是强化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消除高处作业安全隐患,全面排查整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规范施工升降机卸料平台及楼层防护门管理,严格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在建筑物坠落半径范围内设置安全隔离措施。四是强化施工人员管理和现场安全监管,规范用工管理,严格人员资质审核,加强施工现场安全巡查和监督检查,强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对石榴嘉苑二期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开展拉网式安全隐患排查,对公司所有在建项目开展安全大检查,修订完善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三)喀什吉禾星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确保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及合同赋予的监理安全责任,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制定并立即实施《关于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整改方案》。一是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二是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与监理制度,强化依法监督意识,严格执行监理程序。三是深化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推动施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危大工程全过程监控,强化分包单位与人员管理。四是强化监理部自身建设与应急管理,提升监理人员安全能力,配齐安全监理资源,完善应急预案与联动。

(四)喀什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是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红线意识。组织全体员工及项目各参建单位召开事故警示教育大会,通报事故情况,深入剖析原因,以案促改。对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在项目现场组织全员学习,确保各级管理人员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二是全面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责任。严格履行《关于全面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中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责任的要求落实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职责,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研判安全风险,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时拨付到位,督促施工单位将措施费专款专用,重点保障高处作业防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的采购和配备;建立健全建设单位带班检查制度,每月由公司分管领导带队,对项目施工现场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核查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履职情况;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发现履职不到位的,及时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并责令整改。三是严格临边与洞口作业安全防护,堵塞技术漏洞。严格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要求,落实以下技术措施对楼层、屋面的临边防护,立即增设高度不低于1.2m的防护栏杆,并加设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对电梯井口、管道井口等竖向洞口,立即设置固定式防护门,对电梯井道内采取水平防护措施,每层进行封闭;对所有洞口进行编号登记管理,建立安全防护设施台账;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防护设施的,严格执行“分包单位申请、总包单位审核、专人作业监护、结束及时恢复”的联审制度,严禁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四是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新建规〔2025〕1号),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全面辨识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风险点,建立风险清单,实施分级管控;督促施工单位安排专门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和旁站监督,重点加强对临边洞口、脚手架、卸料平台等重点部位以及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等保障设备的巡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制度,对排查发现的隐患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和验收标准,做到“一患一档”,确保隐患整改销号到位。五是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对新进场工人必须经过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严格执行每日班前安全晨会制度,做到“自查身体状态、检查防护穿戴、讲清岗位风险”,确保工人在作业前了解当日作业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预防措施;每月以班组为单位组织开展一次高处坠落事故专项警示教育,通过观看警示教育片、学习事故案例等方式,增强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严禁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病症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六是完善应急预案。修订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开展一次高处坠落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项目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四、存在问题

部分建筑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重排查轻整改,多复发、安全责任制停留在纸面,层层落实打折扣,对作业工人现场管控悬空,安全管控措施无法有效落实等问题。

五、工作建议

各有关单位要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一是全面开展重大安全风险辨识评估,重点针对高处坠落、坍塌、触电、火灾、机械伤害等类型,逐项制定并落实硬性防控措施。二是聚焦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及高风险作业环节,严格执行每日开工前联合检查验收制度,未经排查不得作业。三是压实分包劳务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核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真伪,未经培训合格或证件失效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作业岗位。四是完善施工现场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应急响应流程,按标准配备应急救援器材,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参与的实战演练。五是严格落实高处作业“一带一帽”及生命线设置要求,对楼层周边、电梯井口、卸料平台等临边洞口实行全封闭防护,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六是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和销号制度,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责任到人,确保整改一项、销号一项,形成闭环管理。

六、评估结论意见

根据叶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新疆虹泰工程有限公司叶城县石榴嘉苑二期建设项目“10·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叶政复〔2025〕19号中有关责任追究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的各项要求,评估组认为:

(一)事故责任追究实施单位叶城县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严格按照《批复》的要求,落实部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行业(领域)相关人员起到了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二)事故整改责任单位叶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新疆虹泰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吉禾星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喀什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剖析问题症结,基本落实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消除了事故暴露出来的安全隐患问题。

结论:新疆虹泰工程有限公司叶城县石榴嘉苑二期建设项目“10·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总体情况基本符合《批复》的各项要求,但对于此次评估中发现仍存在的其他问题,各相关单位要认真采取措施,按照提出的措施建议组织整改。

新疆虹泰工程有限公司叶城县石榴嘉苑二期建设项目“10·3”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评估组

202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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