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城县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4·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4月3日12时许,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在叶城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活动中心屋顶修缮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3.53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叶城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公安、住建、商工、总工会、人社、叶城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单位为成员的叶城县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4·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同步邀请县纪委监委、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叶城县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4·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安全防护不到位,企业员工违反高处作业规程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0年8月4日,法定代表人:赵宏才,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1409622798,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场所:高邮市武安东路二号,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承包,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非开挖定向穿越施工,户外景观亮化工程,楼宇亮化工程、景观照明工程、特种工程(结构补强)施工,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太阳能光伏独立和并网电站设计、生产、集成、安装、销售、维修,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维护、承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五金产品批发;机械设备销售;电线、电缆经营;紧固件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高邮市数据局,登记时间:2025年1月13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JZ安许证〔2005〕100329。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5年9月23日至2028年12月8日,发证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证日期:2025年9月23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132008576,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可承担建筑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有效期:2023年12月22日至2028年12月22日。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叶城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25日,法定代表人:陈华军,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0560512717H,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219国道六公里东侧,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为水泥生产;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为建筑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进出口;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石灰和石膏制造;石灰和石膏销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轻质建筑材料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再生资源销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时间:2025年8月28日。
(三)项目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情况
1.项目合同签订情况
2021年5月20日,叶城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叶城天山新建职工活动室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ZRZXJ-GC-2021-010,此次事故涵盖2021年签订的合同范围之内。
2.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情况
2026年1月28日,叶城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安全协议(总包),并明确了各自的职责。房屋修缮安全协议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叶城县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指派任宏为本项目安全负责人,负责资料资质资格审核工作,指派于宪营负责现场监护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发现的安全问题。
(四)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各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资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相关制度。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相关管理人员履职不力,对高处作业关键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不严,安全管理流于形式。
2.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叶城县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及费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公司主要领导陈华军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房屋修缮安全管理工作,但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未按照公司规定履行职责。
(五)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赵彦霞未签订劳动合同。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核实,死者赵彦霞与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公司员工。
(六)相关部门安全监管情况
1.叶城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对叶城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26年2月27日下发1份安全生产指导检查反馈问题提示函;3月16日下发1份安全生产指导检查反馈问题通知书。
2026年3月30日,叶城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对天山水泥有限公司提出3项问题隐患经复查均已整改完毕。
2.叶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2026年2月10日、3月13日、3月15日、3月23日先后召开了3次安全生产相关会议;下发提示函3份;印发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报告4份。
2026年3月15日,叶城工业园区对天山水泥有限公司提出5项问题隐患经复查均已整改完毕。
(七)其他情况
根据调查询问、查阅资料,2026年4月3日天气情况为晴,气温2℃到26℃,此起事故未引起网络舆情,也未引起传播关注和讨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6年4月3日11时许,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员工秦万江安排赵彦霞、马进年两人对叶城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活动室屋顶进行清洗尘土作业。12时许,赵彦霞解开安全绳,从屋顶走向地面时,不慎踩到阳光板上,阳光板破裂,赵彦霞坠落至厂史馆屋顶受伤(高度5—7米)。
(二)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2026年4月3日12时许,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员工马进年呼唤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员工马月荣报告事故情况。
12时4分许,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员工马月荣向田三领打电话报告事故情况。随即田三领同时向同行的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秦万江当面报告事故情况。
12时6分许,秦万江向叶城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现场监护人员于宪营打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12时8分许,于宪营向叶城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后勤班组长贾万福打电话报告事故情况。随即田三领同时向同行的叶城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曲洪当面报告事故情况。
12时10分许,叶城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曲洪向叶城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安环部部长骆辉强打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12时10分许,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秦万江向叶城县人民医院120拨打救援电话。
12时30分许,曲洪向叶城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陈华军打电话报告事故情况。随即陈华军向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王武林打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12时40分许,秦万江向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经理肖其斌打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12时43分许,秦万江向叶城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王武林打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12时50分许,王武林安排叶城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前往现场核实事故情况。
13时50分许,经核实情况属实。叶城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将事故信息上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委办公室、地区应急管理局。
(三)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现场人员马进年及时向相关人员报告事故情况,公司现场人员将伤者赵彦霞送往叶城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事故相关单位有关负责人赶赴现场后,开展相关善后处置工作。
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分管领导任组长,叶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县公安、应急、商工、住建、总工会、人社等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的“4·3”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小组。
(四)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2026年4月3日12时10分许,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秦万江拨打120急救电话;12时35分许,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将赵彦霞抬至救护车上并送往叶城县人民医院救治。4月3日18时48分,县人民医院宣告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6年4月14日经双方协商达成理赔协议,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死者家属(儿子:张浩瀚)183.53万元。
(五)应急处置评估
调查评估认为,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响应迅速,县级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事故应急处置得当。事发单位现场救援迅速,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能积极处置善后,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六)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资料分析、综合分析等工作程序,派出人为故意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其它因素。
(七)技术鉴定情况
1.公安部门
叶城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文书(叶公物检尸字〔2026〕63号)显示:赵彦霞的死因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2.第三方鉴定
(1)安全带。2026年4月10日,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新疆鑫顺然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对事故涉事安全带进行技术鉴定。2026年4月13日,新疆鑫顺然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报告编号:XSR2026-AQD-0206,检测数据/结论为:符合标准要求。
(2)安全绳。2026年4月10日,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新疆鑫顺然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对事故涉事安全绳进行技术鉴定。2026年4月13日,新疆鑫顺然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报告编号:XSR2026-AQD-0206,检测数据/结论为:符合标准要求。
(3)安全帽。2026年4月10日,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新疆鑫顺然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对事故涉事安全帽进行技术鉴定。2026年4月13日,新疆鑫顺然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报告编号:XSR2026-AQD-0206,检测数据/结论为:符合标准要求。
三、现场勘验情况
现场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219国道东侧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之家内西南侧库房房顶上。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叶城县辖区南侧,219国道东侧。以叶城县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心,北侧为叶城县老门卡提干渠,夏勒吾斯塘渠。东侧为阿克塔什买里,伯西热克耕地,南侧为叶城县戈壁滩,西侧为叶城县219国道(呈南北走向),叶城县兵团2号加油站。叶城县天山水泥股份有限位于219国道东侧,坐东朝西,门朝西开,门系电动伸缩门,门及门锁完好,由此门进入后为一条东西走向的水泥路,该道路北
侧分别为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职工餐厅,东侧为天山水泥公司生产区,南侧为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之家,空地。其中以叶城县219国道东侧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之家为中心,北侧为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餐厅,东侧为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区,南侧为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区道路,西侧为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大门及空地。其中叶城县219国道东侧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之家系一栋单体建筑,坐南朝北,东西南北均有门,门及门锁完好,由西门进入后为职工之家内部场地,以该场地为中心,北侧为健身区,东侧为网球场及东门,东南侧为一栋坐南朝北,门朝北开的单独建筑卫生间,门及门锁完好,南侧为职工之家观礼台,西南侧为职工之家内部一栋坐南朝北,门朝北开的单独建筑库房,门及门锁完好。该场地中间为篮球场,以职工之家内西南侧库房为中心,北侧为职工之家内部建设区,篮球场,东侧为观礼台,南侧为进出口门及外墙,西侧为西墙及进出口门,其中案发地点位于该库房房顶上方,其中,该库房距地面约3.5米,库房顶部距职工之家顶部约6.0米,职工之家外墙高度约为10米。其中该库房房顶地面上即为中心现场(赵彦霞坠落落地地点)。经勘查:现场内未见明显异常。(附现场图片)
图1.西南侧库房房顶上赵彦霞高坠死亡案方位示意图
图2.西南侧库房房顶上赵彦霞高坠死亡案平面位示意图
图3.职工活动中心房顶概览图4.死者赵彦霞坠落地点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赵彦霞,1981年9月出生,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和店乡高庙村12462号。生前系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已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83.53万元。
五、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赵彦霞(死者)违规将安全带解开,在活动中心屋顶行走时脚踩在屋顶阳光板上,不慎坠落厂史馆屋顶。
(二)事故间接原因
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缺失高空作业面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张挂安全平网、防护栏杆),仅依靠安全绳单一防护措施,未形成双重安全保障;作业人员对高处作业风险认识不足,未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辨识并消除“仅设安全绳、无下方防护”的安全隐患,安全管控存在漏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相关管理人员履职不力,对高处作业关键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不严,安全管理流于形式。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叶城县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4·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安全防护不到位,企业员工违反高处作业规程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有关部门存在主要问题
叶城县应急管理局未有效落实“行业监管和全过程职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赵彦霞,女,群众,1981年9月出生,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反高处作业相关规定,高处作业防护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1.陈华军,男,中共党员,1970年6月出生,叶城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对分管安全生产领导统筹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不到位,建议责成向叶城县应急管理局做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安防委办公室备案。
2.曲洪,男,中共党员,1975年4月出生,叶城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未将科室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解到相应岗位;未实施“一岗双责”,建议叶城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安防委办公室备案。
3.骆辉强,男,中共党员,1975年出生,叶城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未对职能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建议叶城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安防委办公室备案。
4.任宏,男,中共党员,1995年5月出生,叶城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现场负责和资料审核人员。其未对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资格审核,以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之规定,建议由叶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同时移交其所在党组织依规处理。
5.于宪营,男,群众,1971年5月出生,叶城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现场监护人,对作业现场开展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事故隐患。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之规定,建议由叶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6.赵宏才,男,中共党员,1963年4月出生,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未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建议由叶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同时移交其所在党组织依规处理。
7.肖其斌,男,中共党员,1971年4月出生,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作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以上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之规定,建议由叶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同时移交其所在党组织依规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未给从业人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未按规定配备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导致发生事故。建议由叶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四)不予处罚单位处理建议
经查,叶城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落实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了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在房屋修缮中签订了房屋修缮安全协议并配备现场监护管理人员,公司主要领导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安排部署修缮工作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同时开展高处作业、触电等应急演练工作,已履行了总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建议不予处罚。
(五)给予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叶城县应急管理局未有效落实“行业监管和全过程职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成叶城县应急管理局分别向叶城县委、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地区安防委办公室备案。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4·3”是一起典型的违章操作导致的一般高处坠落责任事故,教训深刻,为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我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压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整改措施。
(一)江苏兴厦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惨痛教训,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深刻反思,举一反三,全面梳理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完成整改。一是要根据高处作业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二是要强化高处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作业点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力度,及时发现作业现场各类安全隐患并完成整改,及时发现工人违规违章作业行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和整治,不断提高作业现场的安全水平;三是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对所有参与高空作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各环节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应急和急救知识等的培训。
(二)叶城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大外包施工单位监督检查力度,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队伍人口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本领域内相关安全资质,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监督、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有效运行。
(三)叶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要厘清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组织辖区企业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开展专项整治和警示教育,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宣传,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加大对辖区企业巡查检查力度,督促辖区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内部开展高处作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于整改不积极、工作不配合的企业,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处置到位。
(四)县应急管理局。要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切实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举一反三,加大对工贸行业日常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加强业务人员安全培训,不断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及时有效发现问题隐患并督促企业整改。组织企业开展警示教育,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强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类似事故。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推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各项措施落实落地,要组织专家帮扶指导企业开展内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切实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隐患排查能力。
叶城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