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叶城县针对商业和信息化局和水利局两家单位的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及其实施效果的综合评估。
经评估,叶城商业和信息化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叶城县杰出、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叶政发规〔2020〕1号),建议废止。废止依据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故建议废止。
叶城县水利局印发《关于印发<叶城县农民用水者协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因有效期届满拟继续施行且不作修改,建议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由主要实施部门形成草案后,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在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重新公布。
叶城县司法局
2025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