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以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等有关规定,现对叶城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及标准进行公告。
叶城县国家基本气象站位于叶城县热木赞巴格路2号,经度:077°25′14″E,纬度:37°52′44″N,观测场海拔高度:1360.3米,其周围半径1000米范围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控制区范围。
一、控制区内障碍物、影响源的限制要求如下:1.地面气象观测场围栏与障碍物距离要求:(1)控制区内的障碍物任一点的高度距离比小于1/10,控制区内的障碍物与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不小于50m。(2)在日出方向和日落方向(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2.地面气象观测场围栏与铁路路基距离要求大于200m。3.地面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公路路基距离要求大于50m。4.地面气象观测场围栏与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距离要求大于50m。5.地面气象观测场围栏与人工建造的水体距离要求大于100米。6.地面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垃圾场、排污口等其他影响源距离要求大于500m。
二、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1.修建高度不符合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公路、铁路、水塘等。2.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和使用功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以及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3.种植生长高度不符合要求的作物、树木。4.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为确保叶城县气象探测数据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障气象探测环境不被破坏,请各单位和个人注意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
工作中如有疑难问题,请及时与叶城县气象局联系,联系电话0998-7281548。
特此公告!
叶城县气象局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