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叶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则(试行)》《叶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试行)》《叶城县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

来源:叶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15日 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降低决策风险,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行政领域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反复多次进行讨论修改,形成了《叶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则(试行)》《叶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试行)》《叶城县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办法(试行)。现在叶城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进行意见征集,征集时间为2025年8月10日--2025年8月17日。

叶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810

《叶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则(试行)》的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则。

纳入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作调整时,其作出和调整程序以本规则为准。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重大行决策是指县人民府作出的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或者修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或者修改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县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和县委明确规定或者指示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事项;

(六)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和县委决定在叶城县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七)决定本县少数民族及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八)决定对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应急处置、信访处理及决策机关内部人事、财务等事项的决策,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依法起草决策草案,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决策程序

第一节决策启动

第六条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报请县政府决定:

(一)县政府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县政府部门或者各乡镇)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由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提交研究论证报告,提出是否纳入决策事项的建议;提出纳入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同时提出决策草案承办单位。

县司法局牵头组织发展改革、商工、财政、自然资源、审计、地方金融监管以及决策事项所涉部门对提交的决策事项建议进行审核论证,形成决策事项建议目录报县政府审定。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县司法局根据县政府确定的决策事项,汇编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县委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年度目录确定后,个别事项确需调整的,经过研究论证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并经县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即时公布。

公开发布的决策事项目录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单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等内容。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八条决策事项目录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开展决策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工作,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合理合法框架下拟定决策草案,确保最大限度地发挥决策张力。

决策草案在起草时,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内容的属性和需要进行评估,对决策事项所涉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决策草案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目标、决策依据、工作任务、政策措施、时间表和路线图、决策执行单位和配合单位、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相关内容。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备选。

第九条决策事项涉及政府部门、镇()人民政府职能职责或者与其职能职责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县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以及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和理由。

第二节公众参与

第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起草决策草案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网络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决策事项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当通过公平竞争审查,以恰当方式听取各类市场主体、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制定依据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不可抗力等情势紧急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听证程序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听证情况如实制作听证报告。

第三节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等,并对论证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专业机构开展论证工作应当独立对有关专业性问题进行重点论证,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的书面咨询论证意见应当署名、盖章。

第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建立有专家库的,原则上从本单位专家库中遴选论证专家;没有建立专家库的单位,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也可以使用县内其他单位建立的专家库。确有必要时,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按照发展改革、科技、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不同专业领域,建立县级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专家库专家可以从行业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有关企业等单位中遴选。

第十五条特殊情况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对特殊问题或者特殊专业富有经验或者研究的其他单位或者人员参与论证。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和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和专业机构。

第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论证、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参与论证的专家提供决策草案、起草说明、论证重点及相关材料。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邀请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

第十七条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及时作出书面咨询论证意见,并对论证意见的专业性、科学性和合法性负责,必要时应接受县政府或决策承办单位的询问。

第四节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实施决策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及其可控程度。

第十九条风险评估主要评价以下事项:

(一)决策事项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相适应;

(二)决策的实施结果与目标是否一致;

(三)决策的广义成本和效益;

(四)决策可能产生的显性风险和潜在风险;

(五)决策的可及性、可负担性和发生风险的概率;

(六)决策的短期利益及中长期利益;

(七)决策失误时可以借鉴的经验、教训以及可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第二十条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座谈咨询、问卷调查、数据分析、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查找风险源、明确风险点,运用定性与定量等分析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综合研判。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和其他有资质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风险评估需要履行的程序:

(一)确定评估对象;

(二)选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

(三)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应当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经费等;

(四)采取科学方法评估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可控性;

(五)编制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听取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意见。评估报告包括评估事项、评估过程、决策实施可能引发的风险、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风险可控情况、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等。

第二十三条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县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五节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四条决策草案报县政府集体会议审议前,应当先提交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经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后,决策草案方可提交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决策草案送请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送请合法性审查的函;

)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相关依据;

)履行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决策法定程序的有关材料及说明;

)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提供公平竞争审查书面意见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决策草案涉及有关部门或单位职能职责的,应当提供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意见建议的有关材料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书面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书面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提供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说明材料的,可以在起草说明中一并进行说明。

第二十六条决策草案送请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报送审查材料。送审材料完整的,县司法局应予合法性审查;送审材料不完整的,县司法局应及时通知决策承办单位补正材料后再进行合法性审查;

发现送审材料有严重程序瑕疵的,县司法局应及时告知决策承办单位补正程序及有关材料后重新报审。

第二十七条决策草案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决策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决策程序;

(三)决策草案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需要补正决策程序或送审材料的,决策承办单位补正决策程序或送审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审查时间从补正之日起算。

第二十九条县司法局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对决策草案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县司法局在制作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时,应采纳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

第三十条县司法局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出具审查意见:

(一)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予以审查通过;

(二)超越法定权限,起草程序有瑕疵,主要内容违法,制定的政策、措施、规划或决定实施的项目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的,审查不予通过;

(三)起草程序有严重瑕疵的,书面告知补正程序或重新起草;

(四)内容不合法的,书面告知修改、调整或补充完善。

第三十一条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集体审议。

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县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span>决策草案的起草和审查实行全过程咨询服务。

起草单位对起草和审查决策草案的实体和程序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就有关事项和问题咨询县司法局。县司法局收到咨询信息后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参照适用本节有关规定。

第六节集体审议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县政府集体审议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说明;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说明;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决策草案涉及有关部门或单位职能职责的,同时报送对有关部门或单位反馈的意见建议的研究采纳情况说明;

(六)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决策草案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县政府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决策草案进行会议讨论,应当提前告知参会人员,并按照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决策承办单位、决策事项相关实施单位、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决策事项审议会议。

第三十六条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根据集体讨论情况,对决策事项作出通过、未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县政府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县政府办公室、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如实记录集体审议情况,审议中提出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一并入卷归档。

第三十七条决策草案经会议讨论通过的,由县政府行政首长签发。会议讨论未通过的,不得实施。

会议讨论决定修改的,属文字性修改,修改完成即可由县政府行政首长签发;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提交会议审议。

会议讨论决定搁置的,搁置超过1年期限,决策草案自动废止。

会议讨论决定再次审议的,应当择时再审,并作出通过、未通过或者修改、搁置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县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向县委请示报告。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后,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由县政府办公室通过县政府公报、县政府门户网站、县政府新媒体等途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或前款途径进行公开宣传解读。

第三章决策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后,由决策承办单位及时将决策全过程记录资料收集整理并建立决策事项档案进行管理,档案中应含有调研评估论证情况、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公平竞争审查相关材料、合法性审查意见、集体审议会议记录、向县委请示报告情况、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情况、文本依法公开情况等全过程记录资料。决策承办单位应及时将档案分别报送县政府办和县司法局存档。

第四十一条决策执行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由各决策执行单位收集归档,并及时移交决策承办单位归入决策事项档案中。决策事项实施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及时且完整地将决策事项全过程档案移交县政府办。

第四章决策的执行和调整

第四十二条县政府应当明确负责执行决策的单位和工作要求,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决策方案和工作部署对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分解,并具体负责决策执行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及时准确施行,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按照决策要求,依法全面、及时、准确执行并向县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决策执行单位发现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可以根据情况提出中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建议。

第四十四条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县政府应当组织力量进行充分调研论证,视情况决定决策中止执行或者作出适当调整;情况紧急的,县政府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决定中止执行决策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三)县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但不得委托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决策后评估机构应当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深入调研,向决策执行单位、相关行业性组织和决策实施的相对人充分了解情况,运用文件资料审阅、个别访谈、座谈会、问卷调查、网络媒体、决策效果监测点反馈等方法采集决策实施信息。

决策后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认为继续实施决策可能造成更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提出中止执行建议。

县政府认为确有必要中止执行决策的,应当及时通知决策执行单位中止执行。

第四十七条决策后评估主要评价决策的以下事项:

(一)实施效果与制定目标的一致性;

(二)实施的成本与产生的效益;

(三)产生的近期效果和可能的长远影响;

(四)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主要原因;

(五)其他需要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决策后评估应当在启动后6个月内完成,决策后评估期间不影响原决策的实施。决策后评估机构应当对决策实施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后评估报告。

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决策的总体评估,对决策效果作出定性与定量评价;

(二)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对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建议。

第四十九条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及时报县政府研究审定,县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延续、调整或者终结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则对同一事项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和自治区地区有关规定。

县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叶城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水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叶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审查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对决策主体、依据、内容、权限、程序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县司法局是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审查部门,同时指导、监督决策承办单位做好决策合法性初审工作。

第五条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对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合法性审查范围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全县战略支撑产业中长期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大专项规划、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事关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社会保障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下列事项,不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各类工作报告;

(二)向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函件;

(三)提请县人民政府会议审议的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安排事项;

(四)议事协调机构成立、撤销及人员调整事项;

(五)机关内部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目标管理责任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工作要点、考核结果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第七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需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并通过本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

决策承办单位不得以内部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初审。

第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时,应当重点就决策事项所涉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决策草案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九条决策草案提交县政府讨论前,由决策承办单位征求各方意见、合法性初审、集体研究审议后送请审查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决策承办部门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一)送请合法性审查的函;

)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相关依据;

)履行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决策法定程序的有关材料及说明;

)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提供公平竞争审查书面意见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决策草案涉及有关部门或单位职能职责的,应当提供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意见建议的有关材料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书面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书面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查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合法性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四)是否存在其他法律问题。

第十二条审查部门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根据实际需要,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组织实地调查研究;

(二)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意见;

(三)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

(四)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类型和涉及的主要领域,组织有相应特长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研究并提出法律意见。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自审查部门收到材料之日起不少于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和完善材料的时间、审查部门开展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一)(二)(三)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第十五条审查部门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按照以下类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一)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的,出具决策草案合法的审查意见;

(二)不属于县政府法定职权范围的,建议决策承办单位依法向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报批;

(三)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出具决策事项草案不合法的审查意见;

(四)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出具对决策事项草案部分修改的审查意见;

(五)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议补正或者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审查部门可以明示法律风险,为县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决策承办单位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交县政府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审查部门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讨论。

第十八条合法性审查意见属于县政府决策过程中的内部审核意见,仅供县政府或有关单位使用,不作为诉讼依据或者执行文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九条决策承办单位或审查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审查程序或者履行审查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叶城县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提高决策质量,保障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县级行政机关及其部门(含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对涉及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如产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战略等;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包括政府投资项目、专项资金分配等;

(四)制定重大公共建设项目规划,如交通、水利、能源、市政基础设施等;

(五)制定重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如土地征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等;

(六)制定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民生保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如应急管理、社会保障、教育改革等;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终身追责的原则。决策责任追究应当与纠正错误决策、挽回损失、维护公共利益相结合,做到有责必问、问责必严。

第五条县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决策过程可追溯、责任可倒查。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决策程序规定,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的;

(二)决策依据不充分、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导致决策严重偏离实际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决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决策执行不力,未按照决策要求及时、有效组织实施,导致决策目标未能实现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在决策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决策进行跟踪评估、调整或终止,导致决策失误后果扩大的;

(七)隐瞒、歪曲、篡改决策相关信息,干扰责任倒查工作的;

(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责任追究实行终身负责制。对已调离、退休或离职的责任人,仍应当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责任倒查机制

第八条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责任倒查机制。对重大行政决策失误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责任倒查:

(一)启动倒查。倒查启动情形包括:

1.县纪委监委、审计部门、督查机构在日常监督、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

2.上级机关、巡视巡察机构要求倒查的;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并经核实的;

4.媒体曝光且经查证属实的;

5.重大决策跟踪评估发现严重问题的;

6.其他需要启动倒查的情形。

(二)成立调查组。由县纪委监委牵头,联合审计部门、司法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法律顾问组成调查组,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参与。

(三)开展调查。调查组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包括决策会议记录、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等,重点核查决策程序合法性、决策依据真实性、决策执行情况及责任主体行为。

(四)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决策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责任认定、处理建议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五)作出处理决定。调查报告经有权机关审议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并依法依规公开处理结果。

第九条责任倒查应当与决策后评估相结合。决策实施后,由实施部门定期开展效果评估,对存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主动启动责任倒查程序。

第四章责任认定与追究方式

第十条责任认定应当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直接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

(一)集体决策失误的,由决策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参与决策人员根据其意见表达和职责履行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二)个人擅自决策或改变集体决策的,由该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执行部门未按要求落实决策,导致严重后果的,由执行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四)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根据责任人的过错程度、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采取以下方式追究责任:

(一)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减绩效考核奖金;

(四)调离岗位、降职、免职;

(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责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八)其他依法依规适用的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对主动发现错误并及时纠正、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对阻挠、干扰责任追究或倒查工作的,从重处理。

第五章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与立案。对符合责任追究情形的,相关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二)调查取证。调查组应在立案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复杂案件可延长30个工作日;

(三)听取陈述申辩。被调查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调查组应当记录并核实;

(四)审议决定。有权机关在收到调查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五)送达执行。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并按规定归档;

(六)申诉复核。被追究责任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过程中,应当保障被追究责任人员的合法权益,严禁打击报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监督与保障

第十五条县纪委监委、审计部门、司法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典型案例。

第十六条建立决策责任追究与干部考核、任免挂钩机制。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晋升职务或级别,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鼓励社会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对举报属实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权益。

第十八条县级行政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决策责任追究专题培训,提高决策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治水平。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县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施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县人民政府适时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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