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叶市监处罚〔2024〕76号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来源: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06日 点击数:

当事人:阿斯古丽·买合苏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住所(住址):叶城县雪域C区

身份证件号码:652101**********06

联系电话:175********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4年7月22日,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叶城县公安局线索移交函,执法人员对移送件进行查阅发现,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伊力老窖”酒,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核实,根据公安局提供的线索移交函、微信交易记录和当事人的口述:当事人于2024年1月11日以***元价格在新疆叶城县雪域C区向证人艾某出售4件“伊力老窖”白酒,还有26件“伊力老窖”共248瓶白酒未售。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明涉案“伊力老窖”白酒为正品的相关证明,其购买渠道也并非“伊力老窖”白酒授权的正规渠道,其行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初查中,当事人主动带领办案人员到其存放涉案“伊力老窖”白酒处,确认后存放的248瓶(其中酒精度:46%vo1,净含量250mL,喷码为:20210116-161910508的160瓶;酒精度:52%vo1,净含量500mL,喷码为:20220524-910948501的18瓶;酒精度:46%vo1,净含量250mL,喷码为:20221018-15391078镀金时光的77瓶)“伊力老窖”白酒的数量、规格后主动提交办案机关。2024年1月15日证人艾某将其向当事人处购买的23瓶“伊力老窖”白酒主动提交给办案机关作为证据。初查中查明:当事人购买的涉案“伊力老窖”白酒系其朋友向乌鲁木齐的胡某处购买。购买价格为每件***元至***元期间,付款方式为:卖方先将涉案“伊力老窖”白酒发货给当事人,待当事人销售后,再将货款支付给胡某。

叶城县公安局于2024年1月15日聘请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待销售的271瓶涉案“伊力老窖”浓香型白酒进行是否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认定,经鉴定,当事人这次购买销售涉案的271瓶涉案“伊力老窖”浓香型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叶城县价格中心认定,当事人未销售的248瓶“伊力老窖”浓香型白酒的价格为***元。

按照经叶城县价格中心价格认定结论计算,证人艾某在调查中主动提交其向当事人购买后未销售完的23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即:“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的规定,本案中违法经营额按照待销售产品金额以认定价格为准,已销售产品金额以销售价为准计算。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销售的248瓶“伊力老窖”浓香型白酒的价格为***元,已经销售所得***元,两项合计为***元。本案违法经营额为***元。

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之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及时认识到违法行为,并立即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提供证据材料,且认错态度好,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及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22〕》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待销售的271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伊力老窖”白酒。

2、罚款22000元。(贰万贰仟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叶城县支行(银行账户:叶城县财政局、银行账号:301235202902643917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叶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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