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3126MAE1XD6N5G
住所(住址):叶城县西城区党工委恰尔巴格路18院10号楼13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努尔艾合木提·依比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3126**********16
联系电话:152********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叶城县恰尔巴格路22号楼53号
2025年5月16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位于叶城县恰尔巴格路22号楼53号店叶城县贵体健康养身馆在微信视频号上发布了两个视频,视频内容声称:吃了他们的保健品、用了他们的产品可以恢复视力,摘下眼镜等涉及虚假宣传的内容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6日通过实际商品和视频对比,检查产品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当事人涉嫌构成了广告虚假宣传类违法行为。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4日经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后,在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恰尔巴格路22号楼53号从事:一般项目: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努尔艾合木提·依比在2025年5月初拍摄两个内容声称:吃了他们的保健品、用了他们的产品可以恢复视力,摘下眼镜等内容的视频,在自己的15292927062微信视频号上发布了。截至案发日该两个视频点击量分别为323次和238次。视频是自己制作的,自己拍摄和上传到微信视频号上,没有任何支出费用,免费上传至抖音账号。
另查,当事人销售的哈尔滨宝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执行标准SB/T10021的悦可明牌叶黄素酯玉米黄纸凝胶糖果不是药品,未取得药品、医疗器械批准文号,不属于药品和医疗器械,是普通药品。本案中当事人发布广告过程中未支出费用。广告费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许可的经营范围;
3、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宣传虚假广告的事实;
4、当事人在抖音账号上发布的虚假宣传广告的内容
4、商品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商品的出场厂家与制作配料和成分;
5、当事人检讨书1份,证明当事人认错态度及经济困难情况。
6、投诉举报单,证明案件来源。
7、当事人爸爸住院诊断证明和结算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重大开支。
以上笔录和证据由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以上证据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当事人广告虚假宣传行为事实。
2025年6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喀叶市监罚告〔2025〕3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条法律,构成广告虚假宣传类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广告是自己拍摄、制作、上传的。两个视频含有养老服务突出问题和中小学生健康关爱不到位问题专项整治有关的虚假宣传内容,应当从重处罚。但是,事发后当事人及时认识到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视频点击量较低,当事人主动删除微信视频号里的全部相关视频,主动消除负面影响和危害后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认错态度较好,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并提供今年年初为了给父亲治病花费39.2万元的医院结算单,经济困难,生活压力大。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原则,深化包容审慎监管,充分结合行政执法与经济发展的实际,减轻市场主体的压力,兼顾依法行政与优化营商环境的需求,把握处罚与教育引导之间的平衡,实现执法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和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以上情况综合考虑,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减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构成广告虚假宣传类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叶城县支行(银行账户:叶城县财政局、银行账号:301235202902643917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叶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