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叶市监处罚〔2025〕33号

来源: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15日 点击数:

当事人:城县新春化妆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3126MA77UB6R96

住所(住址):叶城县南环路A区52社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阿依努尔·吐鲁洪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3126**********22

联系电话:186********

联系地址城县南环路A区52社区

2025年5月7日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12315投诉线索,反映位于叶城县皇家地下街D-30号叶城县新春化妆品店在抖音商城上架出售了一款HANIFAR香皂宣传“美白”等词语,涉嫌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不得发布虚假广告的规定内容,经核查发现该香皂未经注册,不属于特殊化妆品,却在外包装上使用“美白”功能的宣传,确定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类违法行为2025514日立案调查。

事人于2018年02月05日经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在新疆叶城县皇家地下街从事:化妆品、首饰、服装、箱包(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现场调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查明:2025年4月初当事人联系乌鲁木齐的商家以4.5元/盒的价格制作了2000个带有“美白”等词语及内容香皂,并在2025年5月在抖音商城经营的(HANIFAR)号抖音上上架了该产品产品图像,2025年5月14日,当事人将该商品拿到我局核查,经核查该商品不属于特殊化妆品,却广告称有美白功能,当事人涉嫌广告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制作、发布广告的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许可的经营范围;

3、投诉举报单,证明案件来源;

4、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广告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的检讨书1份,证明当事人广告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及认错态度;

6、产品检验报告及索证索票。证明产品来源及价格;

7、当事人银行贷款信息表,证明当事人经济困难状况;

8、带有美白字样的香皂外包装,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由委托人签字确认

以上证据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当事人涉嫌广告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2025年5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喀叶市监罚告〔2025〕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构成了广告虚假宣传类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事发后及时认识到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认错态度较好,并在案发后主动删除抖音上发布的照片,将违法香皂送回厂家重做外包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和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以上情况综合考虑,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叶城县支行(银行账户:叶城县财政局、银行账号:301235202902643917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叶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6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关联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