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叶市监处罚〔2025〕38号

来源: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15日 点击数:

当事人:叶城县达瓦依埃穆琪调料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3126MACUFEJM7B

住所(住址):叶城县金果镇7村4组220-01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麦麦提吐迪·阿布迪热合曼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3126**********35

联系电话:130********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在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金果镇7村4组220-010号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20日收到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测互联网广告中发现的叶城县达瓦依埃穆琪调料店经营者麦麦提吐迪·阿布迪热合曼抖音商店“DAWAYIEMCHI”网页上发布“蔓菁植物饮料广告中含有“可以治疗气管炎,哮喘”等内容“荷叶植物饮料”广告中含有“治疗高血压、高血脂”等内容的线索。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两份互联网广告电子数据固证文书和视频资料,确定当事人涉嫌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3年8月25日经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后,在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金果镇7村4组220-010号从事:一般项目:食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明,当事人麦麦提吐迪·阿布迪热合曼在2025年5月初为了促进推销,拍摄含有“可以治疗气管炎,哮喘”等内容的“蔓菁植物饮料”的视频广告和含有“治疗高血压、高血脂”等内容的“荷叶植物饮料”的视频广告。在自己的抖音商店“DAWAYIEMCHI”网页上发布。截至案发日该两个视频点击量分别为24次和45次。视频是自己制作、拍摄和上传到抖音平台上,没有任何支出费用,免费上传至抖音账号。

另查,当事人销售的两种产品不是药品,未取得药品、医疗器械批准文号,不属于药品和医疗器械,是普通食品。

本案中当事人制作发布广告过程中未支出费用。广告费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许可的经营范围;

3、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宣传虚假广告的事实;

4、商品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商品的出场厂家与制作配料和成分;

5、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两份互联网广告电子数据固证文书和视频资料

6、当事人检讨书1份,证明当事人认错态度。

以上笔录和证据由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以上证据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当事人广告虚假宣传行为事实。

2025年6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喀叶市监罚告〔2025〕3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规定,构成了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为了促进推销,得到更大的经济效益,制作、发布上述两个视频广告并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事发后当事人及时认识到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视频点击量较低,主动删除全部相关视频,主动消除负面影响和危害后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认错态度较好,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没有收到当事人的相关投诉举报。并当事人主动提交检讨书,保证今后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做一个合法的经营者。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原则,深化包容审慎监管,充分结合行政执法与经济发展的实际,减轻市场主体的压力,兼顾依法行政与优化营商环境的需求,把握处罚与教育引导之间的平衡,实现执法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和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以上情况综合考虑,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二)项“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叶城县支行(银行账户:叶城县财政局、银行账号:301235202902643917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叶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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