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署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5年行署党组第二十九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
2025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喀什地区行署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行署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提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更好服务喀什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职责和任务
第一条驻外办事机构是行署派出的综合性办事机构,为公益一类、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规格相当于副县级,在地委、行署领导下开展工作,隶属行署办公室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署驻北京联络处、驻乌鲁木齐办事处。
第三条驻外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能是,行使地委、行署赋予的职权,代表行署与驻地区域党政机关进行联络、协调,处理涉及喀什地区的有关事宜,完成地委、行署交办的各项任务。主要任务是:
(一)按照地委、行署要求,加强与驻地区域党政机关、重点企事业单位、商会协会、意向客商和喀什籍人士的沟通联络、经济协作、友好往来等工作。并协调处理相关公务事宜和协调联络等工作。
(二)认真贯彻落实地委、行署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在驻地区域开展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主动联系国内外百强企业到喀什考察投资,主动牵线搭桥和跟进服务;协助做好喀什地区在驻地区域举办或参加的各类投资促进、经贸交流、宣传推介等活动,扩大招商引资成效。
(三)加强信息收集和专题调研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传递驻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政策、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为地委、行署提供及时、准确、高效的信息参考和决策服务。
(四)充分发挥驻外办事机构“窗口”作用,加强对外宣传工作,加强与驻地区域重点媒体的沟通协作,建立互动机制,做好喀什地区重要主题宣传活动的服务协调工作;向驻地区域社会各界宣传推介喀什经济社会、多元文化、风土人情、自然资源、旅游景观、名优特产、气候生态、投资环境、优惠政策等情况,充分利用驻地区域的各种媒体,全方位、多形式、多渠道推介“大美喀什”,扩大喀什影响力,提高喀什知名度和美誉度。
(五)认真搞好接待服务,做好地区领导和相关部门到驻地区域开展公务活动的服务保障。
(六)协助做好喀什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实现信息互通互联,协助做好维护喀什籍经商务工人员合法权益,落实好喀什籍人员社会救助、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等工作;协助做好喀什籍上访人员的劝返、疏导、联络及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好信访维稳联动工作机制。
(七)积极协助推动喀什特色农副产品走出去,开拓市场、推销产品,帮助解决在驻地区域遇到的困难。
(八)围绕全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项目人才需求,协助开展招才引智工作,主动联系驻地区域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及新疆籍专家学者等,积极为喀什地区招才引智工作提供平台和条件,并输送优秀人才、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四条严格决策程序。健全完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须集体研究讨论后报行署办公室。
第五条严格请示报告。驻外机构遇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必须及时请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授权,不得对外签订意向协议、经济合同等。驻外办事机构每年6月底要向行署办公室报告上半年工作情况,年底报告本年度工作情况和下年度工作安排。
第六条严格请销假制度。驻外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因公或因私离开驻地时,应事前按管理权限书面请假,回岗后应及时销假,严禁未履行请假手续外出和超假不归。严禁私自出国(境)。
第七条严格内部管理。驻外办事机构要建立健全理论学习、办文办会、服务保障、政务公开、电子政务、保密工作、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制度,促进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驻外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兼职或投资、入股企业。
第三章人事管理
第八条驻外办事机构干部的选调、任免,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科级及以下干部的任免晋升,由行署机关党组研究并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驻外办事机构科级及以下干部,原则上采取选派或公开选拔等方式选齐配强,加强对驻外办事机构在职干部职工的选拔任用和交流培养力度,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驻外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干部选派计划,报行署机关党组研究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驻外办事机构人事档案、人员工资、教育培训等由行署办公室统筹指导,各驻外办事机构具体实施。同时,要加强工、青、妇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加强驻外办事机构干部考核,驻外办事机构主任每年要向行署办公室述职述廉,其他干部每年要在驻外办事机构干部会议上述职述廉。对德才兼备、成绩突出的干部,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对不胜任现职工作的干部,应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实行回避制度,直系亲属不能在同一驻外办事机构工作。驻外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家属不得在驻外办事机构及所属单位安排工作。
第十三条驻外办事机构编制外聘用人员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驻外办事机构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关于社会劳动用人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劳务派遣公司等第三方与编制外聘用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驻外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要厉行节约,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驻外办事机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行署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每年对驻外办事机构财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要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行独立核算。驻外办事机构主任对财务、会计工作负总责。
第十六条驻外办事机构申请基建、采购、维修、接待等专项经费,应提前将计划报送行署办公室备案,纳入财政预算。临时性经费申请,由行署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驻外办事机构每年度应根据地区财政局部门预决算编制有关规定,及时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办理年度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公开事宜。驻外办事机构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应报行署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驻外办事机构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健全完善服务保障、公车管理和差旅费管理等制度,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各项收入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入账,不得设置“账外账”或“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或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驻外办事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收支管理制度。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财务工作的法律、法规。重大支出项目必须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并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条驻外办事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行署办公室监督检查。驻外办事机构主任变动或任职超过三年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由行署办公室提出年度审计意见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后执行;其它例行审计由行署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后,报行署分管领导审批,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驻外办事机构依据会计资料和有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表,认真进行财务分析,按月向行署办公室报送会计报表备案。
第五章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驻外办事机构资产归国家所有,具有使用权和相应的资产收益权,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及经营状况负全面管理责任。行署办公室会同地区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对驻外办事机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驻外办事机构财务部门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要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三条驻外办事机构实行固定资产登记制度。按照国家制定的资产目录分类进行登记。对报废的固定资产及调出、调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财务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署办公室结合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定期对各驻外办事机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对。驻外办事机构主任离任前应办理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驻外办事机构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争议、损毁等情况,要及时向行署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六条驻外办事机构不得为任何融资方做担保,严禁用驻外办事机构的国有资产做抵押,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或举办经济实体。
第二十七条驻外办事机构国有资产处置须按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按权限分别报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地区财政局审批。拟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须按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报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出租、出借、处置所形成的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驻外办事机构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与行政单位发生产权纠纷不能协调解决的,由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协调;与非行政单位发生产权纠纷不能协调解决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六章自身建设
第二十九条各驻外办事机构要按照政治坚定、作风民主、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要求,加强政治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意识形态领域、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要按照行署办公室和驻地党组织的要求,加强对驻外办事机构干部职工的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条驻外办事机构党组织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要求,建设政治坚定、作风民主、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领导班子,打造政治业务素质高、组织纪律性强、有奉献精神的干部职工队伍,营造团结和谐、严肃活泼、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第三十一条驻外办事机构要突出政治功能,扎实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二条地区纪委监委派驻行署办公室纪检监察组远程监督与实地监督相结合,对行署驻外办事机构开展常态化监督,深入排查廉政风险隐患,健全防控机制。
第三十三条驻外办事机构设党总支或党支部,负责抓好基层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政策理论水平、思想道德修养和业务工作能力。驻外办事机构领导班子要切实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驻外办事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加强廉政建设,自觉抵制“四风”“四气”侵蚀,廉洁奉公,勤政务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树立喀什驻外办事机构良好形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行署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各驻外办事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