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城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2023〕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叶城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12月08日 点击数:

当事人:叶城县路斯卡酒吧(艾合买提·麦合木提)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身份证6531261990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艾合买提·麦合木提

住所(住址等):叶城县乌吉热克乡巴什硝如克村4组051号

2023年5月10日1时15分,叶城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工作人员王小刚(31100721005)、张军(31100721008)到叶城县叶城县路斯卡酒吧,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正在营业中,发现2名歌手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代替现场的行为,该2名歌手为昆仑明珠演艺公司员工,经询问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现场检查时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记录,路斯卡酒吧负责人艾合买提·麦合木提全程陪同。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2名歌手违法违规行为,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单位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本次检查于2023年5月10日2时22分结束。

2023年5月17日,叶城县路斯卡酒吧负责人艾合买提·麦合木提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承认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叶)文综检(勘)字〔2023〕00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路斯卡酒吧演员现场检查照片2张。

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了经营场所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

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3年5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叶)文综罚告字〔2023〕00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拟给予罚款人民币两仟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截止到2023年6月2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规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两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叶城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叶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叶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叶城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3年6月2日     

叶城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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