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人社监罚字〔2024〕第003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叶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叶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02日 点击数:

被行政处罚人:喀什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我监察大队在处理阿布都沙拉木·阿布来提、阿布都卡迪尔·麦麦提力等216人拖欠工资一案时,发现你公司建设的石榴佳苑二期项目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导致拖欠216名农民工1526450元工资的事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根据(行政处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之规定。

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对喀什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大写玖万玖千元整¥99000元。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叶城县支行办理交款。(户名:叶城县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叶城县支行账号:301235202902643917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叶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叶城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叶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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