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叶城县芭莎染烫造型工作室(张振鹏)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3126MABTAOX67M
住所(住址):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幸福路后门2楼16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振鹏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1521231989****6319
联系电话:193****267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幸福路后门2楼163号
2025年4月3日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叶城县芭莎染烫造型工作室使用并销售过期化妆品,且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确定当事人涉嫌构成了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法行为。于2025年4月3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2年03月16日经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在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幸福路后门2楼163号从事:许可项目:理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美甲服务;纹身服务(除面向未成年人)。(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明,当事人2022年开业时以4.5元/只的价格购进有效期为2024年3月30日的100只CD护理染,厂家赠送了20只,共120只。截止到案发日,当事人在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情况下,使用或销售2只CD护理染,剩余118只已超过使用期限。
本案中当事人本案中当事人货值金额为4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许可的经营范围;
3、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化妆品类违法行为的事实及货值金额。
4、过期化妆品CD护理染进货票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货值金额。
5、厂家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案发后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6、当事人检讨书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销售过期化妆品类违法行为的事实,并认错态度。
以上证据材料由委托人签字确认。
以上证据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5年4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喀叶市监罚告〔2025〕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涉嫌使用、销售过期化妆品类违法行为。
鉴于案发后及时认识到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认错态度较好。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和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以上情况综合考虑,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减轻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118只CD护理染。
2、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叶城县支行(银行账户:叶城县财政局、银行账号:301235202902643917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叶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