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叶市监处罚〔2025〕23号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07日 点击数:

当事人:叶城县因提扎尔电脑服务部(艾孜买提·努尔买买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3126MA77UHLK38

住所(住址):新疆叶城县佰西热克乡阿娜尔村2组10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艾孜买提·努尔买买提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31261998****1498

联系电话:186****7284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新疆叶城县佰西热克乡阿娜尔村2组103号

2025年4月8日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当事人在抖音直播间上发布推销手机的虚假宣传广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8日到现场调查,通过现场询问当事人情况,确定当事人于2025年3月直播带货销售手机给消费者,当事人涉嫌广告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于2025年4月9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8年02月14日经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在新疆叶城县佰西热克乡从事:电脑及电脑耗材通讯设备打印机复印机(零售)电脑通讯设备维修照相婚庆服务监控设备安装联通代办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5年3月当事人在抖音直播推销手机广告,广告中有“该手机原价格9300元,目前活动价399元,消费者购买手机后以5000-7000元价格卖不出去,直接退货等内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许可的经营范围;

3、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截图照片4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广告虚假宣传类违法行为;

4、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广告虚假宣传的事实;

5、当事人的检讨书1份,证明当事人广告虚假宣传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由委托人签字确认。

以上证据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当事人涉嫌广告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2025年4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喀叶市监罚告〔2025〕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构成了广告虚假宣传类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事发后及时认识到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认错态度较好。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和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以上情况综合考虑,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2000元(两仟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叶城县支行(银行账户:叶城县财政局、银行账号:301235202902643917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叶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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