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叶市监处罚〔2024〕90号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07日 点击数:

当事人:叶城县伊芙沙尔化妆品专卖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126MA77QHHE77

住所(住址):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政府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艾合买提·卡迪尔

身份证件号码:6531261969****043X

2024年8月22日至2024年11月20日,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前后四次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在《抖音平台》注册的“叶城县EFFSARI化妆品店”,店铺页面NEWEFFSARI双头精华唇釉哑光唇釉和约热姑丽姜艾清爽洗发露广告中有“滋养”功效的内容。伊芙莎尔清爽洁面乳的广告中有该产品适用人群通用的内容。根据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8日对该店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发现店内待销售的84瓶约热姑丽护发膏和88瓶吾热牯丽木自然护发胶产品标签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均为新妆20220001,执法人员通过手机“化妆品监管”APP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上述化妆品备案信息时,未查询到产品相关信息。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对当事人上述未经备案的84瓶约热姑丽护发膏和88瓶吾热牯丽木自然护发胶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我局于2024年9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10月29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抖音平台》注册的“叶城县EFFSARI化妆品店”店铺页面约热姑丽姜艾清爽洗发露广告中存在“促进头发生长,生发,防脱,阻止白发生长,头发乌黑亮丽。”的内容。

另查,执法人员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上述NEWEFFSARI双头精华唇釉哑光六种唇釉和约热姑丽姜艾清爽洗发露以及伊芙莎尔清爽洁面乳备案信息时,功效与广告内容不符。

当事人于2017年11月22日经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在叶城县政府旁从事化妆品销售(零售)(依法须经批准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明,2024年7月和2024年9月初当事人在《抖音平台》注册的“叶城县EFFSARI化妆品店”店铺页面发布NEWEFFSARI双头精华唇釉哑光唇釉,约热姑丽姜艾清爽洗发露和伊芙莎尔清爽洁面乳的广告。唇釉和洁面乳广告由新疆伊芙沙尔商贸有限公司给当事人免费上传至抖音平台。洗发露广告由广州君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给当事人免费上传至抖音平台,制作和发布广告过程中当事人没有支出任何费用。未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备案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情况下,以55元/瓶的价格订做200瓶约热姑丽桃仁护发膏(厂家赠送200瓶吾热牯丽木自然护发胶),以98元/瓶的价格销售116瓶约热姑丽桃仁护发膏(赠送112瓶吾热牯丽木自然护发胶),从中获取违法利润4988元,货值金额19600元。

本案中当事人发布广告过程中未支出费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违法行为以及在化妆品经营中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19600元,违法所得498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关于当事人因病原因不能在规定接受询问的申请书1份,证明案件第一次中止原因。

2.当事人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因病不能接受调查,委托配偶吾热姑丽·阿布都萨迪尔接受调查。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许可的经营范围。

4.艾合买提·卡迪尔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5.吾热姑丽·阿布都萨迪尔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6.吾热古丽·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中间人身份。

7.中间人吾热古丽·吐微信支付交易记录1份,证明中间人吾热古丽·吐向生产厂家支付委托注册备案费的事实。

8.被举报的六种唇釉和洗发露相关索证索票复印件各1份,证明案发后当事人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9.延期处理申请1份,证明第二次中止案件调查的原因。

10.当事人抖音店铺页面照片复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广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的事实

11.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构成广告虚假宣传类违法行为、在化妆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混淆药品的推销用语的违法行为、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违法行为以及在化妆品经营中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及广告费用。

12.当事人和中间人微信转账记录5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化妆品货值金额。

13.当事人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及结算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本案中因病不能亲自配合调查,委托配偶配合调查的事实

14.被举报的洁面乳相关索证索票复印件1份,证明化妆品厂家合格证明和购买记录。

15.约热姑丽护发膏索证索票复印件1份,证明案发后当事人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16.被举报的洗发露抖音店铺页面发布的广告视频录像记录3份,证明当事人在化妆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混淆药品的推销用语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17.案件全过程监控录像记录5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调查全过程。

18.投诉举报单4份,证明案件来源。

19.现场笔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以上证据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当事人构成广告虚假宣传类违法行为、在化妆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混淆药品的推销用语的违法行为、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违法行为以及在化妆品经营中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即“广告不得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七条即“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二款即“广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第(三)项: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第(四)项: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第(五)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构成广告虚假宣传类违法行为、在化妆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混淆药品的推销用语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即“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构成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即“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验记录制度,检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构成在化妆品经营中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年12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喀叶市监听告〔2024〕9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当事人未提出听证或者陈述、申辩。

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在接到群众多次举报并且未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备案以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情况下经营化妆品,构成多种违法行为。介于当事人在案发后及时认识到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提供了上述五种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认错态度较好,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并立刻删除违法广告内容,及时消除负面影响;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了化妆品生产厂家和田美金根商贸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写了检讨书,保证今后会加强法律学习,依法依规经营化妆品专卖店;考虑到当事人因病一直在医院住院,家庭负担和支出大。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即:“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鉴于以上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未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备案以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84瓶约热姑丽护发膏和88瓶吾热牯丽木自然护发胶。

2.没收违法所得4988元(肆仟玖佰捌拾捌元整)。

3.罚款19600元(壹万玖仟陆佰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叶城县支行(银行账户:叶城县财政局、银行账号:301235202902643917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叶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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