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叶市监处罚〔2025〕9号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31日 点击数:

当事人:叶城县安拜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叶城县安拜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3126XXXK3XX

住所(住址):叶城县金果镇X村X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阿布都XXX·艾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3126XXXXXX100330

联系电话:193XXXXXX07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叶城县喀格勒克镇XXXX路XXX号

2025年2月14日,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

位于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金果镇X村X组XXX号院叶城县安拜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95箱安拜尔牌产品型号为:500克的洗洁精(24瓶/箱);安拜尔牌产品型号为:1.025千克的洗洁精103箱(9瓶/箱);安拜尔牌产品型号为:4.5L的黄色洗洁精110瓶;包装车间内有安拜尔牌产品型号为:20L的白色洗洁精33桶;安拜尔牌产品型号为:20L的黄色洗洁精11桶;哚哚馨牌产品型号为:4.5L的洗洁精198瓶。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核实当事人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且正在生产销售洗洁精。当日,当事人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待销售的安拜尔牌洗洁精95箱(24瓶/箱,500克/瓶)、安拜尔牌103箱(9瓶/箱,1.025千克/瓶),安拜尔牌黄色洗洁精110瓶(4.5L/瓶),安拜尔牌白色洗洁精33桶(20L/桶),安拜尔牌黄色洗洁精11桶(20L/桶),哚哚馨牌198瓶洗洁精(4.5元L/瓶)的6种洗洁精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

经查明,根据当事人的口述和提供材料,当事人于2024年6月底至今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6种洗洁精生产销售情况如下:①产品型号为:500克“安拜尔”牌洗洁精生产的120箱(24瓶/箱),产品成本价为16元/箱,0.66元/瓶,销售价18元/箱,截止到案发售出25箱,剩余95箱,销售额450元(25*18),获取违法所得50元(25*2),涉案货值金额2160元(120*18);②产品型号为:1.025千克“安拜尔”牌洗洁精生产的120箱(9瓶/箱),产品成本价(14元/箱,1.55元/瓶),销售价16元/箱,截止到案发售出17箱,剩余103箱,销售额272元(17*16),获取违法所得34元(17*2),涉案货值金额1920元(120*16);③产品型号为:4.5L的黄色“安拜尔”牌洗洁精生产的220瓶,产品成本价4元/瓶,销售价4.50元/瓶,截止到案发售出110瓶,剩余110瓶,销售额495元(110*4.50),获取违法所得55元(110*0.50),涉案货值金额990元(220*4.50);④产品型号为:20L的白色“安拜尔”牌洗洁精生产的50桶,产品成本价14元/桶,销售价16元/桶,截止到案发售出17桶,剩余33桶,销售额272元(17*16),获取违法所得34元(17*2),涉案货值金额800元(50*16);⑤产品型号为:20L的黄色“安拜尔”牌洗洁精生产的50桶,产品成本价14元/桶,销售价16元/桶,截止到案发售出39桶,剩余11桶,销售额624元(39*16),获取违法所得78元(39*2),涉案货值金额800元(50*16);⑥产品型号为:4.5L的“哚哚馨”牌洗洁精生产的300瓶,产品成本价4元/瓶,销售价4.50元/瓶,截止到案发售出102瓶,剩余198瓶,销售额459元(102*4.50),获取违法所得51元(102*0.50),涉案货值金额1350元(300*4.50);

本案中,截止2025年2月14日案发时为止,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涉案未取得工业产品许可证,擅自生产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6种洗洁精已销售965瓶和56桶,剩余3515瓶和44桶,本案违法货值金额共计8020元,获取违法所得302元,案值80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且正在生产销售洗洁精的违法事实;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且正在生产销售洗洁精来源、数量、销售等情况;

5、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6、当事人提交的陈述申辩书;

以上证据材料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以上证据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当事人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且正在生产销售洗洁精的违法事实。

2025年4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喀叶市监罚告〔2025〕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举行听证的权利。2025年5月6日收到当事人提交的陈述申辩书,本局未采纳该陈述申辩书。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之规定,构成了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且正在生产销售洗洁精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作为食品用洗涤剂生产销售企业,在经营活动之前,知道且熟知应办理且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下方可生产销售洗洁精,但当事人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洗洁精,洗洁精生产车间犹如黑作坊一般;销售洗洁精时间长,生产销售量较多,货物已无法收回。当事人在案件调查阶段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此期间并未接到因使用涉案产品引起的不良反应及投诉举报,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和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以上情况综合考虑,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洗洁精的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生产的安拜尔牌产品型号为:500克的洗洁精95箱(24瓶/箱);产品型号为:1.025克的安拜尔牌洗洁精103箱(9瓶/箱);产品型号为:4.5L的黄色拜尔牌洗洁精110瓶;产品型号为:20L的白色安拜尔牌洗洁精33桶;产品型号为:20L的黄色安拜尔牌洗洁精11桶;产品型号为:4.5L的哚哚馨牌洗洁精198瓶。

2.罚款8020元(捌仟零贰拾圆整);

3.没收违法所得302元(叁佰零贰圆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叶城县支行(银行账户:叶城县财政局,银行账号:301235202902643917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叶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叶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叶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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