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努尔麦麦提·吐拉麦提
住所(住址):新疆叶城县江格勒斯乡7村3组134号
身份证件号:65312619******2238
联系电话:199****5426
工作单位和职务:叶城县江格勒斯乡7村3组农民
当事人努尔麦麦提·吐拉麦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牛)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叶城县江格勒斯乡7村3组134号农民努尔麦麦提·吐拉麦提于2022年8月初以3000元购买一头子宫脱出的牛,在家养几天后联系买主买买提吐尔逊·吐拉麦提,经双方协商,努尔麦麦提·吐拉麦提将此头牛以3500元价格销售给买买提吐尔逊·吐拉麦提,交易形式采取现金交易;2023年7月中旬努尔麦麦提·吐拉麦提以5500元购买一头产前瘫痪的牛,在家养几天后联系买主买买提吐尔逊·吐拉麦提,经双方协商,努尔麦麦提·吐拉麦提将此头牛以6000元价格销售给买买提吐尔逊·吐拉麦提,交易形式采取现金交易;2024年5月中旬努尔麦麦提·吐拉麦提以3000元购买一头不吃草料的牛,在家养几天后联系买主买买提吐尔逊·吐拉麦提,经双方协商,努尔麦麦提·吐拉麦提将此头牛以3200元价格销售给买买提吐尔逊·吐拉麦提,交易形式采取现金交易;2024年9月中旬努尔麦麦提·吐拉麦提以2000元购买眼睛失明的一头牛,在家养几天后联系买主买买提吐尔逊·吐拉麦提,经双方协商,努尔麦麦提·吐拉麦提将此头牛以2400元价格销售给买买提吐尔逊·吐拉麦提,交易形式采取现金交易。当事人努尔麦麦提·吐拉麦提无法提供销售动物(牛)向官方兽医申报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相关资料。2025年8月5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努尔麦麦提·吐拉麦提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牛)的行为立案调查,2025年8月15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做了《询问笔录》。经本机关调查取证,对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现场拍照,以上取证均由当事人进行确认。
经查:努尔麦麦提·吐拉麦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叶城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提供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2.叶城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询问现场录像一份;3.叶城县农业农村局提取的当事人身份信息一份4.叶城县农业农村局提取当事人努尔麦麦提·吐拉麦提指认涉案动物(牛)养殖地点、交易现场照片两张。
2025年9月1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叶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通知书》,叶农(动监)罚告听〔2025〕10号,告知拟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听证。
本机关认为:努尔麦麦提·吐拉麦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牛)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努尔麦麦提·吐拉麦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序号第39“违法经营的动物货值不足10万元,处同类检疫动物货值金额25%以下罚款”,属于较轻范围,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承认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3375元(叁仟叁佰柒拾伍元整),即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22500元的15%。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叶城县支行(账号:3012352029026439172)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叶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叶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叶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