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景俊昌
住所(住址):叶城县依提木孔镇16村2组9号
身份证件号:65312619******3815
联系电话:152****1016
工作单位和职务:叶城县依提木孔镇16村2组农民
2024年8月8日,叶城县农业农村局两名执法人员与新疆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三名工作人员对叶城县依提木孔镇16村2组景俊昌的芹菜进行监督抽样。经现场勘验,经度:77.1076纬度:37.1010,同批次已经销售20公斤(包含抽取的3公斤样品),每公斤1.5元,共计30元,现场抽取3公斤样品,每公斤1.5元,共计4.5元。2024年9月25日,叶城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新疆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对当事人监督抽样的芹菜,监督抽查中检出毒死蜱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标准指标≤0.05mg/kg,检测结果1.63mg/kg)。2024年9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叶农(农产品)检告〔2024〕7号),当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景俊昌涉嫌在农产品(芹菜)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毒死蜱)的行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并对当事人的大棚周围进行了现场勘验。2024年9月29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做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检。经本机关调查取证,对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现场拍照及全过程视频记录,以上取证均由当事人进行确认。2024年10月17日我局将此案件移送至叶城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2025年9月5日叶城县人民检察院监察意见书(叶检行意(2025)44号)将景俊昌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移送至我单位办理。
经查:当事人景俊昌在农产品(芹菜)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毒死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叶城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二份;2.叶城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录像二份;3.叶城县农业农村局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信息一份;4.叶城县农业农村局提取的现场检查照片1张、现场检查录像一份;5.新疆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监督抽查抽样单一份;6、《检测结果报告书1份》(编号NO:2024-3933)。
2025年9月1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
通知书》叶农(农产品)罚告听〔2024〕7号,告知拟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听证。
本机关认为:景俊昌在农产品(芹菜)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毒死蜱)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景俊昌在农产品(芹菜)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毒死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之规定。参照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和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当事人对涉案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2、没收违法所得30元(叁拾元整)。
3、处1250元(壹仟贰佰伍拾元整)罚款。
合计1280元(壹仟贰佰捌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叶城县支行(账号:3012352029026439172)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叶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叶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叶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