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阿布都热衣木·阿布力孜
身份证件号码:65312619******4498
住所(住址):新疆叶城县柯克亚乡莫木克村2组***号
联系电话:138****6984
当事人阿布都热衣木·阿布力孜动物(牛)运输到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报告案,现已查明:2025年9月17日,叶城县****乡****村农民阿布都热衣木·阿布力孜来叶城县农业农村局反映情况称:“自己2025年4月30日拉动物(牛),到达目的地后没有按规定报告起运地动物防疫部门,导致运输动物的车辆进入黑名单”并提供调运动物的检疫证明和调运车辆信息等资料。线索接到后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8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当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执法证件,说明来意,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后,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收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
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如下:
2025年4月30日当事人阿布都热衣木·阿布力孜受克州阿克陶县克孜勒陶镇居民胡达拜尔迪·加尔克尼的委托将30头牛装自己的新Q52138号牌的东风牌货车从新疆克州阿克陶县克孜勒陶镇丝路佳苑调运到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西合休乡西合休村7组,到达目的地后没有按规定报告起运地动物防疫部门,导致运输动物的车辆进入黑名单。当事人阿布都热衣木·阿布力孜动物(牛)运输到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报告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起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阿布都热衣木·阿布力孜的自述一份;阿布都热衣木·阿布力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份;当事人提供的调运动物车辆行驶证一份;当事人提供的现场照片2张;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第二组证据:叶城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阿布都热衣木·阿布力孜的询问笔录一份;叶城县动物卫生服务站协查回复函一份;以上证据证明了当事人调运动物(牛)到达目的地后没有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部门的违法事实。
第三组证据:立案调查至事先告知书送达宣读等环节的视频证据;该视频证据对整个执法过程以及证据的获取过程进行佐证。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调运动物(牛)到达目的地后没有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部门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2025年9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当场宣读了《叶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叶农(动监)罚告听〔2025〕35号)。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内容及其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向本机关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案违法行为的定性:阿布都热衣木·阿布力孜调运动物(牛)到达目的地后没有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部门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起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规定。
处罚依据及裁量的依据和理由: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之规定。叁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比例,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举报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配合调查过程,符合从轻处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1100元(壹仟壹佰元整)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叶城县支行(账号:3012352029026439172)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叶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叶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叶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