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努尔麦麦提·吾布力
身份证件号码:65312619******3814
住所(住址):新疆叶城县依提木孔乡古勒巴格**村*组
联系电话:138****2392
你动物(羊)运输到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报告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2025年10月9日,叶城县依提木孔镇19村农民努尔麦麦提·吾布力来叶城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反映情况称:“自己2025年9月28日受叶城县宗朗乡3村农民克热木拉·阿布拉的委托将200只羊装自己的号牌为新P-19520的解放牌货车从叶城县宗朗乡3村调运到新疆克州乌恰康苏镇6村养殖合作社,到达目的地后没有按规定报告起运地动物防疫部门,导致运输动物的车辆进入黑名单”并提供调运动物的检疫证明和调运车辆信息等资料。线索接到后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9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努尔麦麦提·吾布力涉嫌动物(羊)运输到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报告行为立案调查。10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做了《询问笔录》;2025年10月11日叶城县农业农村局委托县动物卫生服务站对努尔麦麦提·吾布力牌照号为新P-19520货运车运输的动物(羊)到达目的地后落地情况协查,核查结果是“经调查新疆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流通信息,努尔麦麦提·吾布力(承运人)运输用于继续饲养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做落地报告”。调查取证,询问和取证现场拍照及全过程视频记录,以上取证均由当事人进行确认。
经查:努尔麦麦提·吾布力动物运输到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报告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起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受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①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②调运动物检疫证明一份③调运动物现场照片2份④动物调运车辆行车证复印件一份⑤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一份
第二组证据:叶城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努尔麦麦提·吾布力的询问笔录一份;叶城县动物卫生服务站协查回复函一份;以上证据证明了当事人调运动物(牛)到达目的地后没有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部门的违法事实。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调运动物(牛)到达目的地后没有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部门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2025年10月13日,本机关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家庭地址和身份证地址、联系电话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通知书》,告知拟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听证。
本机关认为:努尔麦麦提·吾布力动物(羊)运输到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报告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案违法行为的定性:努尔麦麦提·吾布力调运动物(羊)到达目的地后没有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部门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起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受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
处罚依据及裁量的依据和理由: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之规定。叁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比例,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举报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配合调查过程,符合从轻处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1100元(壹仟壹佰元整)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叶城县支行(账号:3012352029026439172)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叶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叶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叶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