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人社监罚字〔2025〕第001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叶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25日 点击数:

被行政处罚人:喀什昆仑中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我监察科在处理吴兵华、殷伟等拖欠工资一案时,发现你公司建设的叶城县金果镇现代集散中心项目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导致拖欠280余名农民工552.9498万元工资的事实。通过施工总包企业新疆市政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凭证和根据目前已完工的工程量,证实喀什昆仑中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我局于2025年9月23日向喀什昆仑中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送《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叶人社监令字〔2025〕第013号),责令喀什昆仑中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前垫付吴兵华、殷伟等280余名工人工资552.9498万元。但该公司未在限期内垫付吴兵华、殷伟等280余名工人工资552.9498万元。2025年10月20日,我局向喀什昆仑中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叶人社监罚告字〔2025〕第003号),对喀什昆仑中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50000元。但截止到2025年11月24日,喀什昆仑中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仍未向总包单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也未垫付农民工工资。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根据(行政处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之规定。

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对喀什昆仑中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50000元。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叶城县支行(户名:叶城县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叶城县支行,账号:301235202902643917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叶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叶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厅(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叶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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