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行政处罚人:新疆扶农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2025年10月21日,布祖拉·阿卜杜热西提、吐克孜·依比力等4人到我局监察科投诉反映自己于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8月15日在你公司从事植苗子工作,拖欠4人工资22706元,通过反映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和还款协议书(有你公司的公章),证实欠薪属实。我局于2025年10月21日向新疆扶农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送《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叶人社监令字〔2025〕第015号),责令新疆扶农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前支付布祖拉·阿卜杜热西提、吐克孜·依比力等4人工资22706元。但该公司未在限期内支付布祖拉·阿卜杜热西提、吐克孜·依比力等4人工资22706元。2025年11月10日,我局向新疆扶农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叶人社监罚告字〔2025〕第004号),对新疆扶农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2000元并告知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但截止到2025年11月28日,新疆扶农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支付布祖拉·阿卜杜热西提、吐克孜·依比力等4人工资22706元。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根据(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第四款“用人单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中的“无理阻挠”行为:(四)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就劳动行政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之规定。
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对新疆扶农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2000元。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叶城县支行(户名:叶城县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叶城县支行,账号:301235202902643917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叶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叶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厅(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叶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8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被行政处罚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