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农(动监)罚〔2026〕3号 叶城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叶城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09日 点击数:

当事人:叶城德祥畜牧养殖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6****P71L3G

住所(住址):叶城县洛克乡畜牧园区---园区15号。

经营者:刘盛名,身份证号:65312619******3811

联系电话:183****6085

叶城德祥畜牧养殖场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牛)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2026年1月20日叶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喀什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举报称:当日地区公安局、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在位于叶城县洛克乡畜牧园区---园区15号叶城德祥畜牧养殖场有人用死牛肉喂狗。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因叶城德祥畜牧养殖场经营者刘盛名不在场,通过电话联系后,经营者在泽普县回不来,通过电话委托其员工杨华川全权负责用死牛肉喂狗事宜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向被委托人杨华川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确认与被委托人无利害关系后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在位于叶城德祥畜牧养殖场大门右侧两个狗笼内有未吃完牛排、牛蹄,在狗笼外有两袋牛肉准备喂狗,据被委托人称此牛于2026年1月8日左右触电死亡,大约300千克左右,牛内脏都已喂狗,牛皮进行了焚烧。经执法人员与被委托人对剩余牛肉进行称重,重量为100千克。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被委托人全程在场,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以上取证均由被委托人确认。

2026年1月20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叶城德祥畜牧养殖场未按照规定处理病害动物产品一案立案调查,执法人员2026年2月2日对叶城德祥畜牧养殖场经营者刘盛名进行询问调查牛的死因并做询问笔录,当事人不能提供此牛触电死亡的有效证明,经本机关调查取证对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现场拍照及全过程视频记录,以上取证均由被当事人确认。

经查:叶城德祥畜牧养殖场的一头牛于2026年1月8日左右不明原因死亡,大约300千克左右,叶城德祥畜牧养殖场人员把死牛的内脏和肉体用于喂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违法主体认定:叶城德祥畜牧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叶城德祥畜牧养殖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叶城德祥畜牧养殖场经营者向工作人员出具的现场勘验授权证明1份。

2、违法事实认定:现场勘验笔录及视频记录1份;现场指认照片2张;询问笔录及询问过程视频材料1份;剩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证明1份。

3、程序合法性认定: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及送达法定文书全过程音像资料。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获取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叶城德祥畜牧养殖场未按照规定处理病害动物产品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6年2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当场宣读了《叶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叶农(动监)罚告听〔2026〕3号》。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内容及其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向本机关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叶城德祥畜牧养殖场未按照规定处理病害动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的规定和“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条“下列畜禽和畜禽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一)“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38号处罚裁量权基准“发生在非疫情流行时,非疫区的且未引发动物疫情,动物产品安全事件等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叶城德祥畜牧养殖场未按照规定处理病害动物产品行为违法程度“较轻”。本机关责令改正叶城德祥畜牧养殖场未按照规定处理病害动物产品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900元(叁仟玖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叶城县支行(账号:3012352029026439172)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叶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叶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叶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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